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盘水环盘罚决字〔2025〕4号
当事人名称:贵州盘州市祥胜发砂石经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3373491***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乡***村
2024年11月17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乡***村从事石灰岩开采和砂石生产,你公司设计生产规模60万吨每年。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大棚上、下方场地上各有一堆细砂产品露天堆放,未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经执法人员和你公司管理人员现场测量,你公司露天堆放的细砂产品占地面积共计2135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4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2024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拍摄的照片6张;2024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物料,未设置严密围挡或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2. 2024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丽身份证复印件、配合调查人员李*身份证复印件、配合调查人员*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4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调取你公司《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公司相关负责人、配合调查人员等情况)
3. 2024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公司环评批复、排污登记回执、环保验收和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服务合同等复印件各1份;2024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公司环评报告表87-89页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保相关手续办理情况)
4. 2024年11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接收相关法律文书的人员及地址)。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盘罚告字〔2025〕1号),告知你公司我局拟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42000.00),并告知你公司具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42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盘州分局办公室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戴欢 电 话:0858-3678424
地 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江源路147号
邮政编码:553500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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