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2024年盘州市烤烟产业烤房设施
建设项目资金指标调整到盘州市到户产业奖补
项目的通知
市农业农村局:
市财政局 市乡村振兴局 市生态移民局 中共盘州市委组织部印发的《关于下达盘州市2024年第一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资金指标的通知》(盘州财发〔2024〕10号)下达盘州市烤烟产业烤房设施建设项目454万元,根据《中共盘州市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关于2024年盘州市烤烟产业烤房设施建设等四个项目调整的批复》(盘州乡振领发〔2024〕6号)文件,盘州市烤烟产业烤房设施建设项目因带动脱贫人口增收效益不好,不再实施,收回盘州市烤烟产业烤房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指标454万元,调整用于盘州市到户产业奖补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资金属一次性补助,生产发展资金支出列入2024年“2130505-生产发展”政府收支功能分类科目,指标进入2024年决算。
二、全面落实衔接资金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四到县”制度,各项目乡(镇、街道)、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贵州省乡村振兴局等七部门联合行文《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乡振发〔2022〕13号)、《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黔财农〔2022〕126号)文件要求,结合《盘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报账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盘州扶领发〔2018〕39号)、《盘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盘州财发〔2021〕90号)、《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盘州财发〔2022〕1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市农业农村局要严格按照《盘州市到户产业奖补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及时报账,确实发挥资金效益。
三、此次分配的项目资金,要求及时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执行《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国办法〔2018〕35号),开展财政衔接资金绩效管理,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资金绩效录入,在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对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下达的资金纳入市农业农村局预算指标,资金支付按照直达资金管理,并严格执行报账管理和财务核算。
盘州市财政局 盘州市乡村振兴局
2024年4月10日
盘州财发〔2024〕30号 关于收回2024年盘州市烤烟产业烤房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指标调整到盘州市到户产业奖补项目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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