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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 事项的公示
来源:公示 作者:盘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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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现将盘州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盘州市医疗保障局

地址:盘州市亦资街道江源路260号

二、行政执法权限

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省制定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规划和标准。依职权行使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行为、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行为、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保基金支出行为;对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不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等医疗保障领域的行政执法权。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2.公正、公开;

3.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坚持预防与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案件审核或法制审核;4.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5.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6.决定处理意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五、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修订前第九条、修订后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六盘水市盘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监督举报电话:0858-217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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