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规范盘州市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受赠物资管理工作,促进志愿服务工作有序高效运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盘州市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接收的所有社会捐赠物资(包括资金、实物、服务等)管理。
第二条 受赠的资金由爱心企业或爱心人士向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市义工联合会等组织指定意向捐赠,然后汇入盘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账户,实行统一管理,并按捐赠方意愿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 直接受赠的实物按照接收登记、定点入库、领用审批的程序全程跟踪管理。
第四条 受赠的服务由志愿服务队组织爱心企业或爱心人士直接参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 受赠的资金应严格按单位财务管理相关制度进行闭环管理,程序为局财务接收入账,志愿服务队申领,分管领导签批列支,活动结束后,提供相关凭证经领导签批后入账。
第六条 受赠的实物应按照接收登记、定点入库、使用申请、出库审批等工作流程规范管理。接收登记时应及时、全面、准确核实受赠实物内容,如实填写《盘州市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受赠物资接收登记表》(附件1),建立健全台账规范管理。受赠实物统一存放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储藏室,由专人保管,确保实物安全。
第七条 实物申领使用时严格按捐赠方意愿或协议约定用途,填写《盘州市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受赠物资使用登记表》(附件2),经分管领导签批后出库,开展有关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 受赠实物落实接收登记、入库保存、领用审批等全过程监管。申领人在活动开展前要制定活动方案,在活动开展过程中应主动收集图片、视频等印证资料,活动结束后整理存档,以便接受捐赠方及其他社会人员或组织监督。
第九条 对挪用、侵占受赠物资的行为,局党组将依法追责问责。
第十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1.盘州市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受赠物资接收登记表
2.盘州市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受赠物资使用登记表
附件1
盘州市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受赠物资接收登记表
附件2
盘州市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受赠物资使用登记表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申领数量 |
库存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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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说明: | |||||
申领人(签字) |
审批意见: |
出库登记人(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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