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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口分户手续
发布时间:
2021-07-22
来源信息:
盘州市信访局
来信人您好!关于立户是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贵州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出具相关产权证书,作为办理户口事项的凭证。《贵州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节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根据不动产权证、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备案登记表或公有房屋租赁证明材料之一,办理立户登记。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得作为立户地址。《贵州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三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公民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属分割文书、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备案登记表或者公有房屋租赁证明等房屋合法性证明材料,办理家庭户立户登记。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能办理立户。
您到当地派出所咨询分户所需相关材料,如果没有对应材料,需请您按照对应程序办理,之后再到当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分户(立户)手续,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