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于1951年1月15日的盘县人民法院,沿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轨迹,走过50年风雨历程,凶恶了共和国第50个奏。50年来,盘县人民法院通过开展各项工作,为盘县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建国初期,人民法院尚属政府职能部门。院长、副院长均由政府任命,盘县法院第一任院长即由副县长兼任。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1954)颁行之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院长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1958年,公、检、法合并成盘县正当公安部,审判权由政法公安部行使。1959年又分开办公,恢复了盘县人民法院。1966年盘县特区人民法院成立(驻地盘关,设盘关、火铺、土城3个法庭)。“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被夺权,实行“军事管制”,由当时的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部下设的组行使职权,人民法院的机构被撤销,审判活动停止。1970年12月,盘县与盘县特区合并为盘县特区,隶属六盘水地区。1973年9月,撤销“军管组”和人民保卫部,建立盘县特区人民法院,开展审判活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拨乱反正,人民法院真正走上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正轨。1999年,盘县特区更名为盘县。盘县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从1955年的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少年案件审判庭、立案诞、审判监督庭、执行庭、政工科、办公室、研究室、法警大队。人民法庭由建院初期的巡回法庭等发展成为现在的城关、刘官、西冲、火铺、红果、坪地、洒基、柏果、盘江、羊场、鸡场坪、、普古、忠义、老厂、水塘、乐民、民主等17个法庭。
建院之初,盘县人民法院的干部主要由人民解放军南下干部、军大毕业生和济南团、队干部组成。当时干部的业务培训主要是到贵州省行政干部学校等进行短期业务培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大批军转干部、知青及大中专毕业生充实到游击队队伍中来。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客观需要,历届院领导不仅带头学习业务,还大力鼓励和支持干警参加业大、电大等学习。目前,全院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的院领导为100%、审判人员中占90%以上。法院干警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盘县法院坚持抓好党团组织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大力加强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狠抓制度建设,积极开展集中教育整顿,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广大干警努力工作,默默奉献。在原来的工作中,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分别受到省、市、县级的表彰。
严格依法审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各类案件,努力营造多办案、快办案、办好的良好氛围,为我县政治安定、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解放初期,刑事审判的重点是惩办匪首、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等,狠狠地打击了敌人的嚣张气焰,为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1979年以前,刑事案件是法院办案、党委内批、定罪靠汇报、量刑靠估堆,特别是1958年公检法合并办公,“一员代三员”(预审、检察、审判),采取的是“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的“一揽子”办案方法,产生了诸多弊端。因此,1959年,公、检、法又分开各自办公。1980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施行之后,刑事案件不再报党委内批,人民法院有法可依,独立行使审判职权。1983年,遵照中央关于开展严打斗争的指示精神,从重从快地惩处了一大批杀人、抢劫、强奸、流氓、重大盗窃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至1986年止,共判处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1100余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县法院针对过去特别是“文革”期间因法制不健全并遭受严重破坏,制约机制不完善,人民法院未能独立行使审判权和审判队伍素质低等原因造成的冤假错案进行了得查纠正。在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使一批被错误处理的人员得到了平反纠正。
1993年,盘县法院认真接受了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对刑事审判工作的评议,以积极的态度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针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整改,有力地促进了审判工作。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相继施行以来,县法院积极推行刑事审判方式改革,改纠问式为控辩式,发挥了法官在庭审中的主导作用,确保刑事案件公开、公平和公正审理,案件均在审限内审结,年审结率在95%以上,审案质量不断得以提高,刑事审判工作正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建国初期的民事审判工作认真贯彻《婚姻法》,支持妇女摆脱封建婚姻压迫的正当要求,打击了封建婚姻制度,维护了社会主义婚姻制度。“文革”时期,民事审判工作停顿,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失去法律保护。实行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民事案件年均结案从过去的200件左右增加了现在的2000件左右,并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民事案件的类型范围不断扩大。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各类经济纠纷日益增多。为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根据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盘县法院于1981年7月成立经济审判庭,审判经济合同纠纷、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通过开展审判活动,有力地促进了我县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了保证依法、正确、及时地审理民事、经济案件,建立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民事、经济审判机制,盘县法院积极推进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职责,确保当事人有理讲在法庭,是非责任分清在法庭。
行政审判工作相对较晚,盘县法院于1986年12月成立行政审判庭。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后,行政审判工作开始步入正轨。通过对大量行政案件审判,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和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环节。解放初期,实行审执合一,即谁审结案件就由谁负责执行。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设立执行员,但由于人员少没有设立。1979年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重新确立了执行员的法律地位,执行工作开始受到重视,而过去实行“审执不分”的弊病也日益明显,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明确规定了审执分立的原则。1982年4月,盘县法院设立专职执行员,专门负责执行工作。1985年4月设立执行庭,为开展执行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多年来,许多生效法律文书得到了有效执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但由于内部和外部诸多方面的原因,现“执行难”已经成为社会生产力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对此,1998年下半年未结执行积案进行了集中清理,取得了初步成效。最高人民法院已将1999年确定为“执行年”,把执行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相信在县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和社会生产力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通过法院自身的艰苦努力,“执行难”的现状一定能够得以改变,执行工作必将出现良性循环的局面。
盘县的法院的物质装备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执法条件不断地得到改善。
1979年盘县法院迁到现址办公时,办公用房原仅有一楼一底264平方米的红砖房。从1983年以来,在常委的重视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相继修建了4栋宿舍楼。1987年始建审判法庭1栋,1988年竣工。设有大、中、小审判庭及配套工程,供办公、审判之用。1990年以前,17个人民法庭均无权属自己的办公用房。在省、市、县、乡的支持下,1997年17个法庭全部建成(其中火铺等3个法庭系乡镇划拨旧房维修改造),总面积达5600余平方米。由于人民法庭、审判法庭建设成绩突出,受到了省高院的表彰。
1995年以来,人民法院开展了以思想政治、队伍建设、审判业务建设崐、物质装备建设和制度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活动。到1998年上半年止,17个人民法院全部实现“两化”达标,其中柏果、火铺等6个法庭获省高院“优秀人民法庭”称号。针对目前法庭颁广、人员少等状况,现在在积极开展规格化、规范化建设,在将17个法庭缩减成11个法庭的基础上,增加法庭的审判力量,改善法庭的装备条件,使人民法庭形成一定的规模,有利于人民法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更好地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为经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盘县法院由于建院较早,各类档案众多,为了不致使档案损毁、遗失,从1985年以来,多次组织人力对档案进行清理、装订,有效地保护了全部档案。1994年,政府拨款为法院修建了栋档案楼。1995年,盘县法院开展了档案定级工作。同年12月,经六盘水市嘴人民法院和市档案局考核评审,盘县法院档案管理工作达到了法院系统档案管理一级标准。1999年经复审,仍然保持了一级标准。
到现在为止,盘县法院已拥有了6台车辆,购置了微机等,部分人民法庭安装了电话,装备得到了改善。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现在物质装备条件仍然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需要,距离办公现代化目标仍有很大,瞎就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下大力采取积极有效的办法加以解决。
1999年,人民法院开展“审判质量年”、“执行年”、“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好法院”三项活动,这对于军校司法公正和办案质量第一的观念,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起到积极推动作用。改善执行环境,维护法制的权威,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和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建环的班子,带环的队伍,创环的业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盘县法院认真抓好这三件大事,积极推进各项工作,以自己的全部活动来切实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维护司法公正,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服务,为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做出更大的贡献。
走过50年发展之路,盘县人民法院正以崭新的面貌开拓进取,迎接新世纪的到来,阔步走进更加美好的明天!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