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官方网络平台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乡(镇、街道)各单位各部门官方网络平台信息发布管理,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机制,保证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和有效,牢牢守好网络意识形态阵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官方网络平台是各乡(镇、街道)各单位各部门在互联网上申办并经官方认证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APP 客户端、抖音号、今日头条号、百家号、一点号、澎湃号等网络平台。
第三条 官方网络平台信息发布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市委各部办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市人武部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红果经济开发区,盘北经济开发区,盘南产业园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各乡(镇、街道)各单位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并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各类信息,以及在各类信息发布过程中解读具体内容、扩大宣传影响、引导社会舆论、服务便利公众而制作产生的信息。信息的形式可以是文字、图片、数据、表格、音频、视频等。
第二章 信息采集发布
第五条 官方网络平台所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官方网络平台要常态化发布信息,原则上每周至少要发布1条工作动态、时政信息等。
第七条 官方网络平台所发布的信息中,转发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六盘水市委市政府及盘州市委市政府文件(含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及市政府办公室、盘州市委办公室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件,应当从人民日报、新华社、贵州日报、六盘水日报等新闻单位或中央人民政府网站、贵州省人民政府网站、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网站、盘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等平台发布转载。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络平台转载。转载其他机关、单位的文件、电报,应当从文件、电报的制发机关、单位官方网络平台,或该机关、单位授权的媒体转载,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络平台转载。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
第八条 官方网络平台对发布、转载的新闻信息应当执行国家、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的有关新闻信息发布、转载规定。
第九条 官方网络平台引用登载、发布地图(静止图片)时,要使用合法渠道获得的正确地图,要注明地图来源和审图号。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信息不得发布: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送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信息审核发布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党委(党组)意识形态责任制》要求,官方网络平台发布按照“谁审核、谁负责,谁上网、谁负责,谁维护、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要安排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懂网络的正式工作人员负责官方网络平台日常信息发布管理,不得安排临聘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等非正式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各单位各部门要成立官方网络平台信息发布审核小组,明确一名分管负责同志作为信息审核负责人,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日常工作联络员,要压紧压实审核小组各成员具体职责。各乡(镇、街道)各单位各部门于2021年7 月15日前将审核小组人员(含联络员)名单(见附件 1)报市委网信办备案,若人员发生变动调整,要及时将名单报市委网信办备案。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本乡(镇、街道)本单位本部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根据信息发布相关规定,明确审核流程,严格信息审核把关,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经审核负责人同意,确保无误后方可在本乡(镇、街道)本单位本部门官方网络平台上发布。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严防出现政治差错、内容错误,确保网络信息安全、政治安全。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在信息发布前认真填写《官方网络平台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见附件 2),所有上网信息及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审核登记表要存档保存,市委网信办将在日常抽查、半年意识形态督查和年度考核过程中进行查阅。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各单位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指定工作机构或人员负责对拟发布的信息特别是文件、电报等进行保密审查、做好审查记录,建立台账管理,确保发布的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不能确定拟发布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未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建立。
第十七条 要加强官方网络平台账号、密码管理,信息发布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调整时,要第一时间移交官方网络平台账号、密码,避免因交接不及时、密码遗失,造成长时间未更新信息出现“僵尸”平台等情况。
笫十八条 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信息。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不得发布各类低俗庸俗媚俗信息、虚假信息,与政务工作无关的信息等,杜绝出现“低级红”、“高级黑”信息。
第四章 信息监看、问题处置
第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各单位各部门官方网络平台信息发布后,实施“谁发布、谁监看”制度,信息发布人员是监看的第一责任人,对其发布的信息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为信息监看第二责任人。
第二十条 市委网信办将通过机器扫描、人工巡查等方式,采取“日处置、周巡查、月报告”工作机制,对官方网络平台的整体运行情况、链接可用情况、栏目信息更新情况、信息内容质量等进行日常监测巡查(具体流程见附件 3)。严格落实 24 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及时处理信息发布突发问题事件。
第二十一条 市委网信办对巡查发现长期未更新信息的官方网络平台,建立负面台账进行跟踪整改。第一次采取电话通知的方式,提醒平台主体单位进行整改;第二次采取下发《官方网络平台信息更新不及时问题督办单》,督促平台主体整改。出现问题的平台主体要按照时限、要求,及时更新信息,反馈整改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委网信办对巡查发现的信息问题,建立问题台账,进行逐条整改销号。根据巡查发现信息问题的次数和问题严重程度,采取电话通知、下发《网络信息问题整改督办单》等形式,向出现信息问题的平台主体反馈问题,督促限期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出现信息问题的平台主体要按照时限、要求,整改存在问题,反馈整改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各单位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各界对官方网络平台信息质量的监看,对网民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记录、分析、整改,对正确合理的建议要及时采纳和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市委网信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或提请市纪委市监委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对巡查发现官方网络平台长期未更新信息,平台主体未按市委网信办电话通知、下发的《官方网络平台信息更新不及时问题督办单》要求和时限整改的,市委网信办将对涉及的官方网络平台主体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在年度目标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
第二十六条 因未严格审核流程并进行审核登记、审核不严导致出现政治差错、表述错误或不当信息,未按市委网信办电话通知、下发的《网络信息问题整改督办单》要求和时限整改网络信息问题的,或所属官方网络平台连续出现 3 次以上信息问题的,市委网信办将对涉及的官方网络平台主体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对问题信息涉及的发布管理人员、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在年度目标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
第二十七条 官方网络平台管理不当、长期未更新信息或出现问题信息被上级巡视巡察、督查检查发现,给盘州市相关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市委网信办将对涉及的官方网络平台主体单位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对涉及的信息发布管理人员、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在年度目标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情节严重的,将向市委网信委领导汇报,提请市纪委市监委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官方网络平台出现问题信息,被上级宣传、网信等部门定性为信息安全事件、政治安全事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市委网信办将向市委网信委领导汇报,提请市纪委市监委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因审核不严导致上网信息失实、泄密、被境外媒体或国内媒体转发评论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市委网信办将会同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委网信办负责对全市各乡(镇、街道)各单位各部门官方网络平台的信息发布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市委保密办(市国家保密局)负责对官方网络平台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市电子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全市各级政府网站的信息发布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