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凤镇安全生产约谈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落实党委
和政府领导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坚决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通报,是指镇安委会对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村(居)两委、镇政府有关部门(下简称镇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的警示提醒、告诫指导或督促纠正性约见谈话,并在全镇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三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
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村(居)及镇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制度有关要求制定本辖区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安委办提请镇安委会领导对各村(居)两委和镇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全镇范围内通报,并将结果运用于年终综合目标考核。
(一)被镇安委办约谈,仍未落实国家、省、六盘水市、
盘州市和镇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的;
(二)管辖职责范围内或本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的;
(三)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四)同一生产经营单位30日(以下无特别说明,均为自然日)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件涉及同病种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病人共计5人以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众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
(五)本行业领域、本辖区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
高的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连续2次或累计3次被镇安委办通报的;
(七)镇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安委办直接对各村(居)两委、镇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将结果运用于年终综合目标考核。
(一)未落实国家、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和镇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的;
(二)管辖职责范围内发生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道
路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上升的对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约谈通报);
(三)迟报、漏报、瞒报事故信息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不力,导致事故级别上升或引
发群体性事件的;
(五)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上级部门查处的;
(六)半年内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上升幅度超
过20%的;
(七)在全镇当月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排名后三
位的(交通事故同比上升的,对公安部门进行约谈);
(八)本行业领域、本辖区发生镇领导批示或社会影响大 、舆论关注度高的安全生产事故的;
(九)镇安委办认为有必要通报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约谈对象是各村(居)两委、镇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镇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约谈小组组长,视情况组织镇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镇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技术专家参加;约谈对象是各村(居)两委、镇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由镇安委会副主任或受委托的镇安委办负责人任约谈小组组长,视情况组织镇有关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技术专家参加。
第七条 约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被约谈条件的,由镇安委办提出约谈计划,组
成约谈小组进行约谈。如有多个约谈对象,经约谈小组组长同意,可进行集体约谈。
(二)镇安委办向约谈对象所在单位(下简称被约谈单位)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应注明被约谈单位、约谈对象、约谈原因、约谈时间和约谈地点等事项。紧急情况下,可以临时通知被约谈对象接受约谈。
(三)被约谈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镇安委
办报送参加约谈人员名单和汇报材料。
(四)约谈会议由约谈对象汇报有关情况,约谈小组成员
可就有关问题进行质询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工作建议,约谈对象
应作出落实整改要求的承诺。
(五)约谈会议结束后,镇安委办制定印发会议纪要,并
做好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第八条 被约谈单位汇报材料的内容应包括:出现被约谈
情形的解释说明及原因分析;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本生产经
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拟采取的整改措
施。
第九条 约谈结束后,镇安委办将约谈情况在全镇范围内
进行通报,被约谈对象要在约谈会议结束后30日内,将落实约谈要求情况书面报告镇安委会。
第十条 本制度由镇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2020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