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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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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盘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盘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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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盘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盘州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胜境大道244号。

二、行政执法权限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和指导监督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统一行使交通运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负责组织对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海事、航务、港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交通运输领域开展检查、执法。负责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内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督办和查处工作。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交通运输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交通运输行业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2.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公开、公平、公正;

4.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案件审核或法制审核;4.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5.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6.决定处理意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三)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9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修订前第九条、修订后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盘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六、行政执法监督途径

盘州市交通运输局:0858-8138029

政务服务热线:123451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