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惠企利民政策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资金来源。原“三项补贴”中80%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
2.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
3.补贴依据。以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面积为补贴依据。农民家庭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4.补贴标准。2022年,省级财政下达我市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10770.86万元,其中,中央财政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10585.32万元,省财政安排工作经费131.3万元。按省级下拨标准,2021年补贴发放标准为45.71元/亩。
5.补贴方式。2022年,我市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统一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监督咨询电话:(0858)3632950
二、政策性农业保费补贴(种养殖类)
2022年我市开办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种养殖类)险种有水稻、玉米、小麦、油菜、马铃薯、蔬菜类、茶叶、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中央政策性保费补贴(种养殖类)险种涉及全市建档立卡户参保的,其自缴部分的保费由切块到县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1.水稻种植保险:水稻种植保险金额为每亩700元,保费为每亩35元,其中各级财政补贴29.75元、农户自缴5.25元。
2.玉米种植保险:玉米种植保险金额为每亩600元,保费为每亩3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贴25.5元、农户自缴4.5元。
3.小麦种植保险:小麦种植保险金额为每亩480元,保费为每亩12元,其中各级财政补贴10.2元、农户自缴1.8元。
4.油菜种植保险:油菜种植保险金额为每亩500元,保费为每亩2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贴17元、农户自缴3元。
5.马铃薯种植保险:马铃薯种植保险金额为每亩580元,保费为每亩20.3元,其中各级财政补贴17.255元、农户自缴3.045元。
6.蔬菜:辣椒种植保险:辣椒种植保险金额为每亩1000元至1200元,保费为每亩保额1000元的保费每亩50元,各级财政补贴35元,农户自缴15元、每亩保额为1200元保费每亩60元,各级财政补贴42元,农户自缴18元;其他蔬菜类种植保险:保费为每亩保额1000元的保费每亩50元,各级财政补贴35元,农户自缴15元。保险期限半年至1年(以保单起讫时间为准)。
7.茶叶种植保险:茶叶种植保险金额为每亩1200元,保费为每亩6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贴42元、农户自缴18元。保险期限一年(以保单起讫时间为准)。
8.能繁母猪养殖保险:能繁母猪养殖保险金额为每头1500元,保费为每头75元,其中各级财政补贴63.75元、农户自缴11.25元。保险期限一年(以保单起讫时间为准)。
9.育肥猪养殖保险:育肥猪养殖保险金额为每头800元,保费为每头32元,其中各级财政补贴27.2元、农户自缴4.8元。保险期限半年(以保单起讫时间为准)。
补贴对象:全市范围内参保的种养殖农户(新型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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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机购置补贴
补贴种类:2022年盘州市补贴机具种类按《贵州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执行。主要有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农用搬运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动力机械和其他机械等15大类38个小类121个品目。
补贴程序:补贴对象自主购机—→乡镇现场核实—申请补贴—→县级录入基本信息—→打印告知书—→公示补贴对象—→整理结算资料—→结算补贴资金。
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测算,并形成《贵州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额一览表》。一般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补贴对象: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它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优先考虑农民、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重点优先补贴。在申请人数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购机者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补贴数量:实施年度内,个人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因产业发展需要,申请补贴总额超过上述限额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设置申请条件并决定是否办理补贴。
补贴方式: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直接拨付到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折通”存折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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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惠企利民政策
一、学前教育阶段
(一)学前幼儿资助:对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进行资助,资助标准:800元/生/年(按春、秋学期发放),每学期开学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并组织初审,学校公示资助幼儿名单,教育局审核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学校以银行卡发放。
(二)学前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从2021年春季学期起,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调整为年生均500元/生/年,民办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为300元/生/年。
(三)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对除县城以外的农村公办学前机构和经教育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许可的农村民办普惠学前教育机构就读的儿童,进行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用于提高供餐质量,加强营养,补助标准600元/生/年,补助资金全部用于食堂供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儿童个人和家长,开学报名时向学校申请后享受学前营养餐,在幼儿园就餐。
二、义务教育
(一)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对在盘州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进行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补助标准1000元/生/年,补助资金全部用于食堂供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开学报名时向学校申请后享受义教营养餐,在学校吃午餐。
(二)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对盘州市中小学校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补助,补助标准小学1000元/生/年、中学1250元/生/年(按春秋学期发放),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将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纳入到生活补助范围,补助标准按照住校生的一半(小学500元/生/年、初中625元/生/年)执行,每学期开学后第二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评审组对申请学生进行评审、公示拟补助学生名单,学校审核确定补助学生名单后上报到教育局,学校以银行卡发放。
(三)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从2021年春季学期起,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调整为年生均小学650元、初中850元。在此基础上,对宿制学校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对特殊教育学生按年生均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等政策。各地要根据新冠疫情防控要求,合理安排学校公用经费,保障其正常教育教学。
(四)免书费:对盘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免书费,由学校、中心校、教育局审核后新华书店征订发放,省财政转移支付给新华书店,学生无需申请,以该学期征订教材金额直接减免。
三、中职教育
(一)中职免学费:对具有中职全日制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实施免学费,实施标准2000元/生/年(按春、秋学期发放),每学期报名注册后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组织初审、公示、评审确定后上报县级资助中心审核上报,财政拨付补助学校。
(二)中职国家助学金:对具有中职全日制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按一、二年级在校生的20%核定,涉农专业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全部享受),实施标准2000元/生·年,每学期报名注册后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递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公示、评审确定受助名单后上报县级资助中心审核上报,通过银行卡代发到学生手中。
(三)中职国家奖学金:对具有中职全日制学籍在校二、三年级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或排名位于30%前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实施标准6000元/生/年,每学年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递交优秀证明材料,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公示、评审确定受助名单后上报省教育厅评审,通过银行卡代发到学生手中。
四、高中教育
(一)高中免学费: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不含城镇低保)实施免学费。按学校收费标准减免(一中、二中1800元/生/年,七中1600元/生/年,其余高中760元/生/年)。学校全面开设“绿色通道”,保障上述四类学生无障碍入学,学校组织初审、公示后上报教育局,教育局将名册报扶贫局、民政局、残联进行比对,符合资助的学生,财政拨付资金补助学校。
(二)高中国家助学金: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资助标准2000元/生/年(按春、秋学期发放)。优先保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每学期报名注册后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公示、审核确定受助学生名单,用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银行卡)发到学生手中。
(三)高中生均公用经费:从2022年春季学期起,普通高中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调整为年生均1000元/生/年。五、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对具有盘州市户籍,家庭经济贫困并被高职院校、普通高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不含免费师范生)实施助学贷款,在读期间享受免息,贷款金额本(专)科生每年最高12000元、研究生每年最高可贷款16000元,每年7月中旬至9月学生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首贷未预申请的需填写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原件、录取通知书(学生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到学生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中心校办理。
六、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对在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农村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进行资助,同时实施免补学费、书费、住宿费。资助及免补标准中职:1900元/生/年(其中:专项扶贫助学金1000元,免补书费400元,免补住宿费500元),高中:1900元/生/年(其中:专项扶贫助学金1000元,免补书费400元,免补住宿费500元),专科(高职):4500元/生/年(其中:专项扶贫助学金1000元,免补学费3500元),本科:4830元/生/年(其中:专项扶贫助学金1000元,免补学费3830元)。就读省内学校的到就读学校办理(开学实行“绿色通道”,对学费、书费、住宿费按标准减免),就读省外学校的到户籍地中心校办理(技工类学校到盘州市人社局办理),申请时间每年9月中旬至10月中旬。
七、六盘水市城镇低收入困难群体脱困帮扶教育资助
对生活并居住在城镇,以及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且持有居住证的六类困难家庭学生(“三无”、低保、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住房困难、困难职工)进行资助,学前教育阶段可享受800元/生/年的学前幼儿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可享受小学1000元/生/年、中学1250元/生/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学生可享受中职1900元/生/年、高中2660元/生/年、专科(高职)4500元/生/年、本科4830元/生/年的学生资助(有精准扶贫等双重身份的不重复享受)。义教和研究生执行就读学校政策,在学校办理,学前、高中、中职、专科、本科在所属居委会办理,申请时间春季3月30日前、秋季9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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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惠企利民政策
一、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制度”惠民政策
(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
农村计生“两户”节育奖励制度。农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一方)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从落实相应长效节育措施的次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800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
(二)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
1. 农村计生“两户”奖励扶助制度。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一方)全面实施国家奖励扶助制度,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1200元。
2、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城镇居民夫妻双方为本县城镇户籍或一方为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1200元的部分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其中低保家庭2000元。
3、农村计生“两户”养老保障制度。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及子女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100元缴费补贴;年满60周岁后,给予基础养老金月补贴200元。
4、农村计生“两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制度。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参合资金,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三)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
节育并发症对象救助。节育并发症对象,每人每年一级领取4800元、二级领取3600元、三级领取2400元。
(四) 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
农村计生“两户”子女就学优惠制度。本市户籍农村计生“两户”子女高中教育就读本县公立高中(含职高),书学费全报销,在市外公立高中(含职高)就读的,按本市同类标准报销书学费。
(五)工作程序
对农村计划生育奖励受助对象实行年审制,工作程序分为本人申报、村级初审公示、乡级二审公示、 市级三审公示确认四个步骤。
二、贫困人口市域内“先诊疗后付费”政策。盘州市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先诊疗后付费”住院只需签署《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便可住院,由定点医院先垫付医疗费,出院时只需缴纳除医保外的费用,其余的费用由医保部门直接支付给医院,减轻低收入人口入院经济压力。
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共32家:盘江煤电集团医院、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柏果镇卫生院、保基乡卫生院、双凤镇卫生院、淤泥乡卫生院、乌蒙镇卫生院、旧营乡卫生院、刘官街道卫生服务中心、普古乡卫生院、胜境街道卫生服务中心、竹海镇卫生院、响水镇卫生院、大山镇卫生院、保田镇卫生院、羊场乡卫生院、鸡场坪镇卫生院、英武镇卫生院、石桥镇卫生院、盘关镇卫生院、坪地乡卫生院、丹霞镇卫生院、新民镇卫生院、普田乡卫生院、两河街道卫生服务中心、翰林街道卫生服务中心、民主镇卫生院、亦资街道卫生服务中心、红果街道卫生服务中心。
三、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政策。
(一)自2017年开始,对全市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健康管理,提供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健康评估、康复指导等服务,印制《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手册》及《盘州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联系卡》,与农村贫困人口进行签约并上门提供服务,确保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履约覆盖率达100%。
(二)盘州市家庭医生基础性签约服务包
盘州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础包至少包括以下十项基本内容:
1.建立健康档案。为签约服务对象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开展健康宣传指导咨询、健康知识推送服务(4条/年)、签约门诊预约服务、签约转诊服务、慢性病连续处方服务。
2.儿童健康管理。为辖区内常住的0-6岁儿童开展新生儿家庭访视服务、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健康管理(按年龄段 提供相应的服务)、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每年1次)、健康问题处理 (按需服务)、预防接种(按预防接种程序而定)、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按年龄段提供相应的服务)。
3.孕产妇健康管理。为辖区内常住的孕产妇开展早孕建卡管 理、孕早期健康体检、孕中期健康管理(按孕周提供相应的服务)、 孕晚期健康管理、产后健康管理。
4.老年人健康管理。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健康评估服务( 1次/年)、体格检查服务(1次/年)、辅助检查服务( 1 次/年 )、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1次/年);
5.重点疾病健康管理。家庭医生为辖区内常住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以及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随访评估服务(不少于4次/年)、分类干预服务、体格检查服务(1次/年);
6.健康教育。家庭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健康生活方式、可干预危险因素、传染性疾病预防等健康教育知识,为辖区内确诊的常住结核病患者提供第一次入户随访服务、督导服药和随访管 理、结案评估服务、免费药品服务、密切接触者筛查服务;
7.特殊家庭健康管理。对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提供健康服务(按相应规范服务)、心理援助 (按需服务);
8.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群健康管理。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群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医疗救助服务;
9.残疾人健康管理。为残疾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按相应规范服务)、基本健康服务 (按需服务);
10.五保人群健康管理。为城乡低保五保人群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按相应规范服务)、医疗救助服务(按需服务)。
四、大病专项救治政策。原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和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可享受大病专项救治政策,按照“一人一方案”要求分病种、分批次进行集中救治。2022年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共30种: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重型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风湿性心脏病。
盘州市域内大病专项救治定点医院有盘江煤电集团医院、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
咨询电话:(0858)3632862
法律援助惠民利民政策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二、法律援助形式和范围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申请法律援助的自然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二是申请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二)法律援助申请方式
1.法律援助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网上办事大厅)或贵州法网12348平台申请;
2.法律援助申请人可到当地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司法所)咨询,对同时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对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可以代为在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网上办事大厅)或贵州法网12348平台申请;
3.法律援助申请人可直接到盘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窗口咨询并申请。
(三)经济困难的标准
1.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2.申请人因遭遇突发性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查认定。
(四)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的状况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
(三)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申请人;
(四)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优抚对象;
(五)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的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书或者法律援助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法律援助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填写个人诚信承诺书,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4.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
5.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法律援助,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代理资格证明材料和有关必需的材料。
(六)应当或者可以通知辩护的范围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一)未成年人;
(二)盲、聋、哑人;
(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特殊案件指派的条件
1.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之后,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2.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八)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规定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办案机关、监管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依法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一) 提供法律咨询;
(二) 提供程序选择建议;
(三) 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四) 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五) 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六)认罪认罚案件中,在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七)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时,应现场记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罪名、咨询的法律问题和提供的法律解答。
(九)认罪认罚案件中提供法律帮助的规定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值班律师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等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十)民事和行政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法律援助案件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法律责任
(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二)接受指派后,不及时安排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拒绝为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律责任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二)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三)收取受援人财物;
(四)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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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行政复议?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主体(政府或其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这一活动就叫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救济途径,也是行政机关内部纠错的一种层级监督制度。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哪些事项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是多长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四、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按统一格式填写,一式两份。申请书请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所有材料请统一用A4纸复印,日期请统一填写提交申请书当天的日期)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2.法人或其他组织: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②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③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如有委托代理人,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如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为的有关证照、决定书、通知书、批文、复函等或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必要证据资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四)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等)、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五)如实填写声明书和行政复议送达地址确认书。
五、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后对自己更加不利吗?
不会的。因为《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也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六、申请行政复议要不要交钱?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行政复议审理时限是多长?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三十日。
八、如果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您还有什么权利?
如果您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九、盘州市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机构是谁?
盘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盘州市司法局。地址:盘州市亦资街道平川西路44号,联系电话:0858-3634479。
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
申请人(公民):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住所
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职务地址联系电话
第三人(公民):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住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盘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月日
附件:1、申请书副本 份;
2、其他有关材料 份。
医保惠企利民政策
一、2023年医保扶贫保障对象参保资助额是多少
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确定为每人350元,财政补助每人不低于610元。继续实行特殊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政策,对具有多重特殊困难群体身份属性的人员,原则上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资助,资助数额不超过年度个人缴费标准。2023年度具体资助参保对象及标准为:
(二)定额资助对象
1.稳定脱贫人口个人缴费按照每人120元标准予以资助。
2.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按照每人每年175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3.低保边缘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按照每人每年105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三)全额资助对象
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执行全额资助政策。
二、医保扶贫保障对象有哪些医疗待遇
(一)门诊医疗待遇:特殊人群与普通群众门诊医疗待遇相同,如下图:
(二)住院医疗待遇:对特殊人群给予三重医疗保障政策倾斜。
基本医保特殊人群与普通群众基本医保待遇相同。
城乡居民普通住院异地就医政策:经转院或备案的一级定点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线400元/次,报销比例 75%;二级定点医院起付线800元/次,报销比例70%;三级定点医院起付线1200元,报销比例60%。跨省异地就医出院前未办理转院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不区分医院级别,起付线为2000元,报销比例为30%。
(三)特殊人群报销政策
特殊人群大病保险起付线较普通人群降低50%、报销比例较普通人群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还享受医疗救助政策,医疗救助年度限额5万元,报销比例为: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参照特困人员管理)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慢特病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按100%比例救助。
2.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按70%比例救助。
3.低保边缘人口起付线1000元(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按60%比例救助。
4.稳定脱贫人口起付线1000元(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按50%(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比例救助。
5.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 (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条件,在申请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规定的重病患者。医疗救助起付线2000元(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50%比例救助。。
三、看病就医如何结算费用
(一)一站式结算:特殊人群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一站式”结算三重医保待遇,病人只需要支付个人自己需要承担的费用。在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未直接结算的,将出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等病历资料就近交到医保经办机构,即乡(镇、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盘州市城乡居民医保第三方经办服务中心(三圆盘或盘州市医疗保障局一楼)“一窗口”办理结算,所有补偿费用“一站式”结算清楚。
(二)跨省异地结算:目前,省外定点医院跨省异地直接结算的,只能在异地减免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的报销费用,第三重保障即医疗救助需要回盘州市乡(镇、街道)人资社保服务中心办理补报手续。
咨询电话:0858-3636100
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2:00 14:00-17:30
城乡居民医保惠企利民政策
一、2023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要缴多少钱
城乡居民医保缴费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个人缴费,二是政府补助。按照省政府规定,2023年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政府补助为610元以上。同时,对特殊人群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资助,稳定脱贫人口个人缴费按照每人120元标准予以资助;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最由按照每人每年175元的标准予以资助;低保边缘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年105元的标准予以资助;全额资助对象 (信息专班)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执行全额资助政策。
二、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后,可以享受门诊和住院等多项待遇,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普通门诊待遇;二是特殊门诊待遇;三是基本医疗住院待遇;四是大病保险待遇;五是特殊人群医疗救助待遇。
普通门诊待遇
特殊门诊待遇
住院待遇
重大疾病救治待遇
贵州省25种重大疾病: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省级有关规定执行。未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在省外或经转诊到省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按合规费用的60%报销.【病种:1. 0-18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2. 0-18岁儿童白血病;3.乳腺癌;4.宫颈癌;5.终末期肾病;6.重性精神病;7.耐多药肺结核;8.艾滋病机会性感染;9.肺癌;10.食道癌;11.胃癌;12.结肠癌;13.直肠癌;14.慢性粒细胞白血病;15.急性心肌梗塞;16.脑梗死;17.血友病A;18.血友病B;19.Ⅰ型糖尿病;20.甲亢;21.唇腭裂;22.地中海贫血;23.老年性白内障;24.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25.儿童苯丙酮尿症】
大病保险待遇
三、城乡居民医保如何结算费用
全省定点医院住院实行“一站式”结算,个人只缴纳个人负担的费用。到贵州省市以外医院住院,要通过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转诊或登记备案,否则,报销比例较低。开通异地结算的,可直接报销医疗费用;未通过异地结算的,全额结算医疗费用后持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等相关病历资料回参保地就近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即乡(镇、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盘州市城乡居民医保第三方经办服务中心(三圆盘或盘州市医疗保障局一楼)报销。
四、城乡居民医保哪些费用不能报销
非正常情况或有第三方责任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零售药店外购药品,或使用超出《三目录》规定的药品;使用超过《三目录》规定的项目;定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的诊疗服务项目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市级及以上医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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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惠企利民政策
2022年在职职工及退休职工门诊报销见下表:
2023年在职职工及退休职工门诊报销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将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职工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年度起付标准确定为 150 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分别为70%、60%、5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高于在职职工 5 个百分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2000 元,以后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见下表:
城镇职工生育待遇见下表:
咨询电话:0858-2115721
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2:00 13:00-17:00
交通运输惠企利民政策
一、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一)申请条件
1、有合法明确的理由;2、有明确的地点;3、有安全保障措施;4、有明确的修复措施或补偿数额;5、涉及收费公路权益的,需有收费公路业主的书面意见;6、涉及交通安全的,需有公安交警部门的书面意见;7、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8、搭接路面标高不高于公路路面;
(二)申请材料
1、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及项目资料(法人资格证书、 法定代表人或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证明及委托授权书、营业执照、建设批文材料)
2、《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的申请书:(1)主要理由;(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3)施工期限;(4)安全保障措施。
3、施工设计图和施工组织方案;
4、工程较大的需提供会审资料;
5、公安交警部门的书面意见(如涉及交通安全)
以上材料需提交复印件一式二份并交验原件。
6、承诺书。
(三)收费情况
收费标准:水泥、沥青路面增设交叉道口占用公路路肩、边沟、公路用地,收费0.6元/平方米/天;砂石路面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占用公路路肩、边沟、公路用地,收费0.5元/平方米/天。(收费依据:黔价费〔2009〕63号)
监督咨询电话:(0858)3637640
水务惠企利民政策
一、盘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奖补
(一)奖补资金。以每年到位专项资金总额的60%作为奖补资金对全市考核合格的运行管护单位进行奖补。兑现考核合格的运行管护单位奖补资金计算公式:
(二)补贴资金。以每年到位专项资金总额的30%进行水费补贴。 运行管护单位本年度在各级组织的运行管护成效考核工作中评为合格,但因客观条件导致供水成本过高,对生活饮用水价高于5元/吨的,为倡导节约用水理念,培养节约用水意识,根据管护单位财务核实其供水实际成本,按人均用水总量不突破40升/人/天核算后,再结合全市预算的补贴资金总额进行统筹分配。
(三)应急统筹资金。以每年到位专项资金总额的10%作为应急统筹资金。主要用于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造成的应急抢修和临时应急供水产生的费用。
具体实施办法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盘州府办发〔2019〕48号)执行。
监督咨询电话:0858—3632403
住房城乡建设惠企利民政策
一、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
(一)保障对象:退役军人、稳定就业的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失地农民、扶贫生态移民和乡镇教师、计生、卫生工作人员以及见义勇为人员等各类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以上人员不受户籍限制;
(二)保障方式:统一配租配售、运营统一管理;
(三)保障标准:套型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以下为主,出售价格按照建设成本综合价格的80%确定,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可享受5%的优惠;
(四)申请方式:
1.低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流程:
(1)申请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证件或材料:《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由盘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有房户应提供现居住房屋的所有权证或相应权属凭据;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当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2)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住房保障部门;
(3)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民政部门;
(4)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就申请人家庭是否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住房保障部门;
(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对象进行登记,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6)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诉;
(7)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房源供应情况,按轮候顺序实施;
(8)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侯。
2.退役军人、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失地农民、扶贫生态移民和乡镇教师、计生、卫生工作人员以及见义勇为人员等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流程:
(1)申请流程参照低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流程;
(2)需提供资料。无房证明、退役军人证明、失地农民证明、扶贫生态移民证明、身份证、结婚证、居住证(户口簿、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证明其在申请地工作的材料(外来务工人员须满半年以上)。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同时提供用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监督咨询电话:(0858)3126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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