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裁量标准 | 备注 |
1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处罚 | 1、故意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2、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4、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5、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6、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7、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5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并处25000元以上罚款。 | |
2 | 破坏和侵占森林消防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 |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消防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处罚 | 1、故意破坏和侵占森林消防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 ; 2、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4、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5、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6、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7、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个人处2500元以上罚款,单位处10000元以上罚款。 | |
3 | 对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处罚 | 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3、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4、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6、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个人处1000元以上罚款,单位处7500元以上罚款。 | |
4 |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 从重处罚 | 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3、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4、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6、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2倍以上的罚款。 | |
5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从重处罚 | 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3、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4、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6、 胁迫、诱骗、教唆他人或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造成林木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两倍以上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两倍以上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点五倍以上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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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盗伐和滥伐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从重处罚 | 1、造成林木或林地毁坏的,限期内未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的; 2、责令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3、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4、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6、 胁迫、诱骗、教唆他人或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四倍以上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八倍以上的罚款;滥伐林木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两倍以上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四倍以上的罚款。 | |
7 | 对在林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之前,单方或者双方改变林地现状,砍伐林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林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之前,单方或者双方改变林地现状,砍伐林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补种砍伐株数5倍的树木,处以砍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从重处罚 | 1、在林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之前,单方或者双方故意改变林地现状的; 2、责令恢复原状、补种砍伐株数拒不执行,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3、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4、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6、 胁迫、诱骗、教唆他人或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补种砍伐株数5倍的树木,处以砍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罚款。 | |
8 | 对《贵州省渔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渔业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事扎巢捕杀亲体或者其他危害渔业资源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销售、收购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从重处罚 | 1、在禁渔期和禁渔区故意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故意从事扎巢捕杀亲体或者其他危害渔业资源行为的 、故意销售、收购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 2、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3、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4、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6、 胁迫、诱骗、教唆他人或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一)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8000元以上的罚款; (二)从事扎巢捕杀亲体或者其他危害渔业资源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800元以上罚款; (三)销售、收购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4倍以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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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处罚 |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 | 从重处罚 | 1、故意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 2、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3、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4、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6、 胁迫、诱骗、教唆他人或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900元以上罚款 | |
10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处罚 | 1、故意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2、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3、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4、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6、 胁迫、诱骗、教唆他人或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责令恢复原状,处800元以上罚款 | |
11 | 对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 从重处罚 | 1、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2、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3、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 胁迫、诱骗、教唆他人或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万元以上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8倍以上罚款。 | |
12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处罚 | 1、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2、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3、 胁迫、诱骗、教唆他人或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个人处4000元以上罚款,单位处4万元以上罚款。 | |
13 |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三)钻探、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
从重处罚 | 1、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故意种植树木、农作物的;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钻探、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2、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3、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 胁迫、诱骗、教唆他人或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个人处1500元以上罚款,单位处15000元以上罚款。 | |
14 |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
从重处罚 | 1、故意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2、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一年内发生两次同种违法行的; 3、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4、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 胁迫、诱骗、教唆他人或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责令改正,个人处1000元以上罚款,单位处5000元以上罚款。 | |
15 |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处罚 | 1、故意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 ; 2、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一年内发生两次同种违法行的; 3、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4、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 胁迫、诱骗、教唆他人或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个人处5000元以上罚款,单位处15万元以上罚款。 | |
16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处罚 | 1、故意在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 ; 2、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一年内发生两次同种违法行的; 3、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4、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 胁迫、诱骗、教唆他人或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个人处1.5元/平方以上罚款;单位处8元/平方以上罚款。 | |
17 | 对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排涝泵站、排洪渠系等防洪排涝工程和防汛、气象、水文、通信等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的处罚 | 《贵州省防洪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排涝泵站、排洪渠系等防洪排涝工程和防汛、气象、水文、通信等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 | 从重处罚 | 1、故意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排涝泵站、排洪渠系等防洪排涝工程和防汛、气象、水文、通信等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的; 2、责令恢复原貌或补救拒不补救或一年内发生两次同种违法行的; 3、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4、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 胁迫、诱骗、教唆他人或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45000元以上罚款。 | |
18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处罚 | 1、故意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 2、责令限期补救拒不补救或一年内发生两次同种违法行的; 3、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4、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 胁迫、诱骗、教唆他人或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处8元/平方以上罚款。 | |
19 | 对违反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从重处罚 | 1、故意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治理区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 2、责令限期补救拒不补救或一年内发生两次同种违法行的; 3、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4、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 胁迫、诱骗、教唆他人或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5000元以上罚款。 | |
20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重处罚 | 1、故意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2、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3、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 胁迫、诱骗、教唆他人或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18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4.5倍以上罚款;生产、经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罚款;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罚款。 | |
21 |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从重处罚 | 1、故意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2、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3、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 胁迫、诱骗、教唆他人或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的罚款。 | |
22 |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从重处罚 | 1、故意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2、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3、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 胁迫、诱骗、教唆他人或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临时工程造价0.8倍以上罚款。 | |
23 | 对违反《贵州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体育设施、器材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由体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 从重处罚 | 1、故意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体育设施、器材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 2、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3、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 胁迫、诱骗、教唆他人或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4500元以上罚款。 | |
24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处罚 | 1、故意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2、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3、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 胁迫、诱骗、教唆他人或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责令改正,个人处1500元以上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罚款。 | |
25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修建住宅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条)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从重处罚 | 1、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责令整改不到位的。 2、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4、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5、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6、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7、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个人处1000元罚款,单位处1万元罚款。 | |
26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条)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从重处罚 | 1、故意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不易修复的; 故意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2、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4、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5、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6、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7、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责令停止侵害。 | |
27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条)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从重处罚 | 1、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未按要求拆除的; 2、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4、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5、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6、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7、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责令限期拆除。 | |
28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正)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处罚 | 1、故意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 2、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4、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5、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6、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7、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个人处150元以上罚款,单位处1500元以上罚款。 | |
29 | 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引导村民按照村寨规划建房,依法整治违法违规建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对是否符合规划选址、乡村风貌、功能配套、抗震设防、外立面装修风格等要求进行审查和监督,并负责查处农村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行为。 |
从重处罚 | 1、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2、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4、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5、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6、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7、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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