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个人中心
  • 背景
盘州市日用杂品有限责任公司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案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盘州市应急管理局 作者:盘州市人民政府
字号:

盘州市日用杂品有限责任公司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案
行政处罚公示

序号 案件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实际履行罚
款金额
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其他处理情况
1 盘州市日用杂品有限责任公司/胡泽龙 2024年1月27日16时40分我局接到新民镇政府、新民派出所烟花爆竹非法储存举报电话,经查谭本达租赁的盘州市新民镇扒戛村七组村民雷美桃家二层民房内烟花爆竹成品1130箱为盘州市日用杂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均张贴有专用防伪标签,我局开展源头核查,经查盘州市日用杂品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责令整改期限内(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3年12月13日我局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盘州)应急责改〔2023〕危化-63号中第六项隐患“6、查你单位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你单位烟花爆竹零售购买记录 6 条,与你单位《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台账》不符;”整改,2024年2月6日查盘州市日用杂品有限责任公司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烟花爆竹零售购买记录与《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台账》记录不符,信息系统中未见谭本达购买记录,但登记台账配送数量为190件。 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作出给予警告的决定,并对单位(盘州市日用杂品有限责任公司)处人民币19500元整(壹万玖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个人(胡泽龙)处人民币4500元整(肆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单位(盘州市日用杂品有限责任公司)处人民币19500元整(壹万玖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个人(胡泽龙)处人民币4500元整(肆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