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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来源:盘州市应急管理局 作者:盘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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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盘州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一大队以盘州市应急管理局名义开展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和其他具体执法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市应急管理局通过盘州市人民政府网站专题专栏等方式,依法将相应的行政执法事项、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按照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市应急管理局各行政执法科室负责本科室经办的各类行政执法信息的采集、整理更新、审核和上传本局门户网站其中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上传网站前需送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综合科复核

第六条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综合科要牵头组织各行政执法科室,编制并公示行政执法事项、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编制并公示服务指南、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在1个月内进行调整完善;编制并公示本局执法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

第七条  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综合科要牵头组织行政执法科室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动态更新检查对象库,明确抽查内容、依据、方式和频次等内容,并在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公示。

第八条  开展执法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姓名、部门和执法证号;邀请专家等人员随同开展工作时,要向行政相对人告知有关人员的身份。要向行政相对人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力义务等。

第九条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门户网上公示时间最长为5年,对于一些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轻微、当事人已及时纠正的行政处罚,适当缩短公示时限,但最短不得少于1年。

第十条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相关执法科室要在门户网站中公示执法主体、对象、类别、结论、日期等基本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市应急管理局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在每年1220日前对本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将有关数据送交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综合科统一汇总和公示,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应急厅备案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上级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才能公开。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科室要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商请网站管理科室在3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十四条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通过本局门户网站查询公开信息。个人持身份证、单位委托所属人员持单位证明和个人证件,相关业务科室初审后,报分管业务科室的领导审核同意,可查询或复印行政执法决定案件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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