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落实贵州省200万吨/年焦化工程异地搬迁技改项目、盘南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盘江新光燃煤发电项目等三个重大项目入驻盘南产业园区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相关工作,经多次专题会议研究修改完善,盘州市人民政府制定了《200万吨/年焦化工程异地搬迁技改项目、盘南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盘江新光燃煤发电项目土地房屋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目标任务
通过出台《200万吨/年焦化工程异地搬迁技改项目、盘南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盘江新光燃煤发电项目土地房屋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六盘水盘南产业园区和盘州市大山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的实施单位务必严格按照三个重大项目的征收补偿范围、征收补偿标准、房屋征收安置方式、搬家及临时过渡补助、奖励政策、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征收搬迁等内容落实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相关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项目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项目征收主体为六盘水盘南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实施单位为盘州市大山镇人民政府。
(二)征收补偿范围。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所涉及的土地及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
(三)征收补偿标准。土地征收按《市人民政府关于盘州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修订调整的批复》(六盘水府函〔2017〕91号)文件标准执行,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按《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府发〔2012〕19号)、《盘州市农业产业带征占用补偿方案》(盘州府办发〔2017〕35 号)文件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盘州市有关项目现行标准执行。
(四)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一是房屋产权置换。1.置换房源为盘南产业园区生态移民小区房和保田镇公租房,置换比例为1:1.3,置换房屋的最大面积为338平方米。2.不足人均25平方米的,根据安置房实际情况,按1600元/平方米可购买至人均25平方米,超出人均25平方米的,按市场评估价购买,税、费按规定由购买人自行缴纳。二是货币安置。1.给予搬迁安置补贴。其中:对不购买房屋的,按8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补贴;对在盘南产业园区内购买商品房的,按9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补贴;对在红果城区购买商品房的,按1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补贴。安置补贴的面积最大上限为260 平方米,购买房屋的申请补贴需要提供购房协议、房产证、付款税务发票等相关资料。三是农村宅基地集中安置。1.选择宅基地集中安置的,按照《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府发〔2012〕19号)文件标准对原房屋进行补偿。2.选取划定农村宅基地集中安置方式的需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自行建设,每户农户只能有一处集中安置宅基地。规划面积最多为每户120平方米,原宅基地面积超出1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原宅基地面积不足120平方米的,根据差额面积按照建设单价由农户补足差价;四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每户只能享受一次安置。对于原已在被征收范围外安置过的,不再进行安置,按照《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府发〔2012〕19号)标准对应补偿。
(五)搬家、临时过渡补助。一是搬家补助。按照被征收的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最大上限为260平方米)计发搬家补助,补助标准10元/平方米。选择产权置换或宅基地集中安置的,计发2次;选择货币安置的,计发1次。二是过渡补助。1.选择房屋产权置换安置的。过渡期从被征收人交出被征收房屋至征收人交付达到入住条件安置房后3个月止,按照实际发生的时间计算过渡补助。2.选择宅基地集中安置的。过渡期从被征收人交出被征收房屋至征收人交付达到建房条件宅基地(完成“三通一平”)后6个月止,按照实际发生的时间计算过渡补助。过渡补助每半年计发一次。3.选择货币安置的。一次性计发3个月过渡补助。4.过渡补助计发标准为10元/平方米/月,计发面积最大上限为 260平方米。
(六)奖励政策。被征收人在征收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完成搬家的,按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面积(每户主体房屋符合奖励面积的最大上限为260平方米)给予被征收人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奖励;被征收人超过征收规定签约期限签约或未按时限完成搬家的,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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