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盘州至兴义高速铁路是国家铁路网和贵州城际铁路网中的重要一环,对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加快盘州成为“贵昆经济走廊”中心支点城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新建盘州至兴义铁路是国家“十三五”综合交通规划项目,是实现贵州省“市市通高铁”最后一个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盘兴铁路自沪昆客运专线盘州站引出,经盘州市两河街道、丹霞镇、石桥镇、响水镇、保田镇进入兴义市,全线长度98.309km。按照客运专线双线设计,设计目标时速为250km/h,盘州市境内62.372km,兴义市境内35.937km,全线共设车站3处(盘州站、保田站、兴义南站)。项目总投资139.70亿元(盘州境内总投资约85.9亿元),建设工期四年。
为规范盘州至兴义铁路项目土地、房屋等征收补偿与安置工作,依法维护项目涉及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顺利建设,《盘州市新建盘县至兴义铁路(盘州段)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稿)》(以下简称“《方案》”)已经盘州市一届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按程序报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审查,《方案》已经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2022年2月28日盘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州市新建盘县至兴义铁路(盘州段)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盘州府发〔2022〕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通过出台《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州市新建盘县至兴义铁路(盘州段)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指导作为本项目的实施单位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按照项目的征收补偿原则、征收补偿范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房屋征收安置方式、安置补贴、搬迁奖励、过渡费、搬家费、涉及经营性用房、企业征收搬迁等内容落实做好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等相关工作。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有十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项目概述,明确本项目的路径规划、线路距离、站点设置方案。第二部分是征收补偿主要依据,指出本项目建设的审批文件、征收及补偿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第三部分是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说明本项目中各相关单位及部门的角色定位。第四部分是征收补偿原则,指导征收、补偿工作的开展。第五部分是征收补偿范围,明确本项目红线范围内及红线范围外但受本项目影响的都属于本次征收补偿范围。第六部分是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划拨国有土地、出让国有土地、临时用地、退耕还林地的补偿原则。第七部分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安置方式作出规定,同时明确安置补贴、搬迁奖励、过渡费、搬家费的标准,对征收经营性用房的搬迁费作出安排,并作出安置要求。第八部分是户数认定,主要针对户数的认定作出原则性规定,并列明属于“一户”的特定情形。第九部分是企业征收搬迁,强调被征收企业获得补偿的条件,并提出评估补偿、非评估补偿两种方式。第十部分是征收补偿资金使用与管理,指出征收补偿资金使用与管理的政策规定。第十一部分是档案管理,对征收档案的内容作出要求。第十二部分是评估机构的选定,主要是确定选择评估机构的适用规则。第十三部分是通信、广电、电力、铁路等设施迁改,确定负责通信、广电、电力、铁路等设施迁改的责任主体及费用承担。第十四部分是争议处理,确立协商处理机制。第十五部分是其他,主要是对通告发布前的违法建筑、通告发布后的违法建筑的征收作出安排。
《实施方案》共有十六个附件:附件1是盘州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图。附件2至附件12是具体的征收补偿标准。附件13至附件16分别是两河街道、石桥镇、响水镇、保田镇的征收安置方案。
四、关键词解读
(一)个案协商补偿原则: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无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或对相关规定的理解存在分歧,由盘州市盘兴高铁项目指挥部会同相关单位协商处理,报省铁路建设办公室研究。例如:炮损补偿、特殊户数认定、特殊主体房屋认定。
(二)集中留地安置:以户为单位,由盘州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土地作为安置点,并进行规划,相关部门完成“四通一平”后,根据安置方案,集中对房屋被征收人进行安置。
(三)宅基地分散安置:以户为单位,主要针对零星散户,房屋被征收人的人数较少(原则上5户以内),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被征收人符合宅基地使用申请条件的,可自行申请宅基地分散安置。
(四)主体房屋:原则上指被征收人主要用于居住、生活有围护结构的住房。独栋的厕所、独栋的牲畜用房、独栋的厨房(厨房、洗澡间、杂物间等以主体房屋共用一面墙体)、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架空走廊等不属于主体房屋。
(五)四通一平:四通是指通水、通电、通路、通讯,一平是指安置点(地)的平场。采取集中留地安置方式的,安置点的四通一平由相关部门负责,被征收人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自行建设;采取宅基地分散安置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但给予相关补助。
(六)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收区域内的乡(镇、街道)辖区,本村组内长期固定地生产、生活的人,并与本村组发生权利、义务管理关系的人。同时综合考虑享有土地林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户籍在本村和宅基地政策等因素认定。例如户籍在本村的原住人员、合法婚姻及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村人员及子女、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服刑人员等。已经纳入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等人员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七)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面积(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于存储生产资料、生产加工用房和销售商品的场所,企业中不含办公用房。
(八)边角地、夹心地:针对被征收的地块,大部分被征收,剩余小部分地块,不利于被征收人耕作的,予以登记补偿,不计入征地红线面积,但需注明面积,并汇总上报。
五、特色亮点
为了提高土地综合利用,节约土地,缓解宅基地安置压力,针对选择货币安置的,给予奖励。
六、其他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主要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其房屋、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的主要采取评估方式进行补偿,被征收人自愿的,可参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进行补偿,土地价值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评估补偿。
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土地价值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22号)等法律法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依据为《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历史遗留因素造成证照不齐,可遵循“个案协商补偿”原则进行处理。
企业征收搬迁采用评估方式补偿的,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主要依据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16号)
过渡费、搬迁奖励、搬家费的补偿主要依据为《盘县城镇规划区范围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试行)》(盘党办发〔2015〕15号)。
补偿相关数据由第三方测绘机构、评估机构、审价机构提供,选定第三方测绘机构和审价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公开招标确定;选定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主要依据为《贵州省铁路建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铁路建设项目征收补偿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黔铁建〔201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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