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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78256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06-15
  • 文  号:
  • 盘州府发〔2022〕11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州市盘州官山机场及盘州官山机场快速联络线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州市盘州官山机场及盘州官山机场快速联络线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人民政府 作者:市人民政府
字号:

鸡场坪镇人民政府、两河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盘州市盘州官山机场及盘州官山机场快速联络线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11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615


盘州市盘州官山机场及盘州官山机场快速联络线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规范盘州官山机场盘州官山机场快速联络线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依法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确保项目的顺利建设,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盘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盘州官山机场项目先后列入《中国民用航空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和《全国民用运输机场布局规划》,是贵州省一枢纽十六支民用运输机场布局之一。其性质为国内民用运输支线机场,场址位于盘州市鸡场坪镇官山居委会,按照4C级民用机场进行建设,估算总投资20.54亿元。盘州官山机场项目的建设可弥补贵州省机场布局空缺,有效辐射周边普安、晴隆、富源、宣威等区域人民群众;可有效改善我国西南边远地区的交通条件,完善我市综合立体交通运输体系;可加强国防建设,提高我市应急救援能力;有利于我市旅游等资源的开发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加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便于落实完善中国东盟国际产能合作暨中国对外投资洽谈会妥乐分会对接成果,早日实现盘州市产业转型升级。

征收原则和依据

坚持依法依规、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65号)《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发〔20217号)《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补偿指导意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房屋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开展征收安置补偿工作。

、项目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项目征收主体为盘州市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盘州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盘州市自然资源局,实施单位为盘州市鸡场坪镇人民政府、盘州市两河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补偿范围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盘州官山机场项目及盘州官山机场快速联络线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涉及的土地及房屋(含地上的建〈构〉筑物及附属物)。

(二)补偿范围

1被征收的合法建筑依法给予补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或正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关证据,结合实物调查资料,确定征收合法补偿安置部分。

2违法建筑依法拆除,一律不给予补偿。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州市新建盘县至兴义铁路(盘州段)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盘州府发〔20222号)执行。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补偿安置方式

采用货币补偿安置、房屋产权置换安置、农宅集中划地安置、农村宅基地分散安置四种方式进行安置(注:在红果经济开发区两河新区规划控制区内、盘北经济开发区规划控制区内不再规划农宅集中划地安置点,在红果经济开发区两河新区规划控制区外、盘北经济开发区规划控制区外可规划农宅集中划地安置点)。房屋的装饰装修给予评估,按评估价补偿。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1货币补偿

1以货币形式直接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的主体房、附属房、附属物按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文件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2)安置补贴

属于两河街道的被征收人,在红果经济开发区(两河新区)规划控制区内,按每户的主体房屋面积计算,给予1600/㎡的安置补贴;在红果经济开发区(两河新区)规划控制区外的,按每户的主体房屋面积计算,给予800/㎡的安置补贴。确认每户安置补贴面积的最大上限为260㎡。

属于鸡场坪镇的被征收人,在盘北经济开发区规划控制区内的,按每户的主体房屋面积计算,给予1200/㎡的安置补贴,盘北经济开发区规划控制区外的,按每户的主体房屋面积计算,给予800/㎡的安置补贴。确认每户安置补贴面积的最大上限为260㎡。

2房屋产权置换

两河街道房屋产权置换的房源,不实行房屋产权置换安置,鸡场坪镇的被征收户可实行房屋产权置换安置,房屋产权置换的房源安排在盘北经济开发区内。

1主体房屋被确认为合法建筑面积,盘北经济开发区规划控制区内的按照11.3置换,盘北经济开发区规划控制区外按照11.2置换,超出可置换房屋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税、费按规定自行缴纳。主体住房置换后剩余原房屋面积按货币补偿相关规定执行。被确认为主体房屋的,按照补偿标准由高到低进行置换,用于置换房屋面积的最大上限为260㎡(注:用于置换的原房屋面积与货币补偿中的安置补贴面积总和不得大于260㎡)。附属房、附属物按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文件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2被征收人可置换房屋面积不足人均25㎡的,根据安置房实际情况,可购买一套安置房,购买价为:在人均25㎡及以内的面积,按1600/㎡购买,超出人均25㎡的部分面积按市场价购买。税、费按规定自行缴纳。

3农宅集中划地安置

被征收人的主体房屋被征收且无其他宅基地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可采用农宅集中划地安置。被征收人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不享受农宅集中划地安置。

1农宅集中划地安置的,被征收的主体房、附属房、附属物按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文件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2)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且有条件规划农宅集中划地安置点的,实行农宅集中划地安置,由业主方出资,政府统一征地、规划、设计,完成通一平工程后,被征收户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自行筹资建房。

3农宅集中划地安置点宅基地规划为两种面积,即80㎡、110㎡(不含道路等公共用地部分),3人及3人以下只能选择80㎡的宅基地,4人及4人以上可以选择两种宅基地中的其中一种。如所选的宅基地面积大于原主体房屋所占宅基面积的,大于部分由被征收户按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差如所选的宅基地面积小于原主体房屋所占宅基面积,小于部分,由业主方按照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4农村宅基地分散安置

被征收人的主体房屋被征收且无其他宅基地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可采用农村宅基地分散安置。被征收人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在编工作人员的,不享受农村宅基地分散安置

1被征收的主体房、附属房、附属物按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文件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2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建设,一次性给予每户50000元的通一平补助,另外补助每户30000元的其他费用。被征收的宅基地按照建设用地给予补偿。

(二)搬迁奖励

合法主体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时间内签订安置合同并清空房屋的,按合法主体房屋面积计发,搬迁奖励标准为100/㎡,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发放,每户主体房屋符合奖励面积的最大上限为260㎡。

(三)过渡费

1.选择房屋产权置换安置、农宅集中划地安置、农村宅基地分散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按照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发过渡费,计发标准为10/·月,每户主体房屋符合发放过渡费面积的最大上限为260㎡。房屋产权置换的过渡期:以被征收人搬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交付达到入住条件的安置房后3个月止;农宅集中划地安置的过渡期:被征收人搬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宅基地划分后6个月止;农村宅基地分散安置的过渡期只支付6个月。实际发生时间不足15日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5日(含15日)的按1个月计算。

2.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发过渡费,计发标准为10/·月,每户主体房屋符合发放过渡费面积的最大上限为260㎡,发放期为3个月

(四)搬家费

按照被征收的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发搬家费,计发标准10/·次,计发2次。

(五)经营性用房搬迁补偿费

在主干道临街、临路,有营业执照且利用合法房屋长期从事合法经营的,按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面积核算,不分行业类别,一次性给予120/㎡的搬迁补偿费(含搬家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经营性用房是主体房的,享受搬迁补偿费后,可自行选择本方案的安置方式进行安置,过渡费按住房的方式发放。

涉及租赁行为的,搬迁补偿费由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共同享有,原则上房屋产权人分配30/㎡搬迁补偿费,剩余搬迁补偿费分配给实际承租人,如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对搬迁补偿费分配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进行分配;装饰装修补偿费,原则上谁装修、谁享有,如房屋产权人和实际承租人签订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进行分配。

(六)安置要求

原已安置过的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现有合法房屋被征收的(因国家公共事业建设需要进行再次搬迁的除外),不再享有本方案中的房屋产权置换安置、农宅集中划地安置、农村宅基地分散安置及相关补贴、过渡、搬迁奖励等费用,被征收房屋按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文件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七、企业征收搬迁

被征收合法企业提供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核发的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实行货币补偿,可选择下列一种安置补偿方式。

(一)采用评估方式

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进行评估补偿。

(二)采用非评估方式

被征收企业的厂房等建(构)筑物按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给予补偿后,再发放一次性搬迁补偿费(含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补偿面积核算基数以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面积为准,根据行业进行分类补偿。

1生活服务经营类企业(零售批发业、娱乐休闲业、餐饮业、住宿业等)一次性搬迁补偿标准为150/㎡;其他服务类企业(汽车修理、轧钢、废品回收等)一次性搬迁补偿标准为210/㎡;养殖企业(以圈舍面积为准)一次性搬迁补偿标准为180/㎡;生产加工装配企业(木材、煤炭、建筑材料产品加工等)一次性搬迁补偿标准为300/㎡。

2涉及租赁行为的,搬迁补偿费由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共同享有,原则上房屋产权人分配50/㎡搬迁补偿费,剩余搬迁补偿费分配给实际承租人,如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对搬迁补偿费分配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进行分配;装饰装修补偿费,原则上谁装修、谁享有,如房屋产权人和实际承租人签订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进行分配。

八、其他

1房屋测绘丈量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执行,房屋评估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和相关评估准则执行,如果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2.砖墙、空心砖墙为墙体结构的房屋,由于构造不完整、功能缺失(以商品房的毛坯房为标准),有下列情形的,按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文件补偿标准下调后进行补偿:

1)未安装门窗的,补偿标准下调8%

2)室内未刮底糙的,补偿标准下调12%

3)室内地板未硬化清光的,补偿标准下调7%

4)室外未粉墙的,补偿标准下调7%

存在以上四种情况中的两种及以上的,补偿标准累计下调。

3被征收户的合法主体房屋按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相关规定执行后,由业主方在盘州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内提供一宗地块,在双方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进行购买,购买程序要严格按照土地转让程序办理。购买时限在征收后一年内完成(在业主方提供土地的情况下,被征收户自愿购买,如在土地出让程序规定的时间内不参与的,视为放弃购买,业主方不另行提供),购买方式为鸡场坪镇、两河街道的被征收户原则上按照20户以上为一个单元设计,统一组团自行参与,不对单一的个人出让。被征收户依法取得土地后,严格按照业主方审批通过的设计方案自行筹资建房、自主管理,进入市场化。

户数认定

主体房屋被依法征收的,按照房屋征收时的户数为准,总原则为生不增、死不减,户数认定的具体工作,由征收实施单位结合实际,依法予以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征收人,应按一户认定。

(一)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依法结婚组成独立家庭,本人、配偶及子女的户籍都在被征收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公告以后依法结婚的,不能独立成户,只计入安置人口);

(二)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因婚姻关系户籍在房屋被征收区域内的一方与被征收区域内外的一方结婚,本人长期在房屋征收地居住的(婚出到征收区域外常驻而户口未迁出的,既不计入户头也不计入搬迁人数);

(三)父母均去世,子女未达到成户条件,户籍在房屋被征收区域内的;

(四)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户籍在房屋被征收区域内,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已再婚或双方已再婚的双方;

  十、评估机构的选定

    评估机构的选定由征收部门按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通信、广电、电力等设施迁改

建设涉及通信、广电、电力等设施的迁改,按照先迁改、后拆除的原则,由盘州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按原有标准组织迁改,迁改费用由业主单位承担,如果产权单位提高原有标准,超资部分由产权单位解决。

  十二、工作经费

房屋征收类的工作经费安排:按照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核算总计提资金,计提标准为核算总资金的4%,其中,征收部门占1.5%,实施单位占2.5%;土地征收类按照土地征收总资金的2%计提,其中,征收部门占0.5%,实施单位占1.5%

十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征收单位与业主单位协商处理。

、本方案由盘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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