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沪昆国家高速公路安顺至盘州(黔滇界)段扩容工程(盘州段)是国家高速公路网的重要组成路段,同时也是贵州高速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高速公路起始于安顺市普定,经六枝、水城进入盘州市普古乡,沿淤泥乡、鸡场坪镇、盘关镇终止于盘州(黔滇界),全线长度173.378km,实际建设长度130.8km;六盘水段长约94.3km,盘州市境内59.38km。该项目采用100公里/小时的设计速度、双向六车道标准、路基宽度33.5米。盘州境内设有出站口四个(普古乡、淤泥乡、鸡场坪镇、盘关镇),项目总投资估算323.11亿元,建设工期4年。
为规范沪昆国家高速公路安顺至盘州(黔滇界)段扩容工程(盘州段)范围内土地房屋等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依法维护项目涉及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顺利建设,《沪昆国家高速公路安顺至盘州(黔滇界)段扩容工程(盘州段)范围内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稿)》(以下简称“《方案》”)已经盘州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2023年2月6日盘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沪昆国家高速公路安顺至盘州(黔滇界)段扩容工程(盘州段)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盘州府发﹝2023﹞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通过印发了《实施方案》,指导作为本项目实施单位的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原则、征收补偿范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房屋征收安置方式、安置补贴、搬迁奖励、过渡费、搬家费、涉及经营性用房、企业征收搬迁等内容落实做好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等相关工作,确保项目正常施工。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十七部分:第一部分是项目概述,明确本项目的建设的必然性、路径规划、线路距离、建设规模及总投资、出站口设置地点。第二部分是征收补偿主要依据,指出本项目建设的审批文件、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第三部分是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说明本项目所涉及的单位及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四部分是征收补偿原则,指导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标准。第五部分是征收补偿范围,明确本项目红线范围内及红线范围外但受本项目影响的都属于本次征收补偿范围。第六部分是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国有划拨土地、国有出让土地、临时用地、退耕还林地的补偿原则。第七部分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安置方式作出规定,同时明确安置补贴、搬迁奖励、装修补偿、过渡费、搬家费的标准,对征收经营性用房的搬迁费作出(相应规定)安排,并作出安置要求。第八部分是户数认定,主要针对户数的认定作出原则性规定,并列明属于“一户”的特定情形。第九部分是企业征收搬迁,强调被征收企业获得补偿的条件,并提出评估补偿、非评估补偿两种方式。第十部分是征收补偿工作程序,指在征收过程中的工作步骤。第十一部分是征收补偿资金使用与管理,指出征收补偿资金使用与管理的政策规定。第十二部分炮损补偿,指在施工前对可能会受影的房屋和建筑进行调查,为施工中造成损坏的等级认定标准给予补偿。第十三部分是档案管理,对征收档案的内容作出要求。第十四部分是评估机构的选定,主要是确定选择评估机构的适用规则。第十五部分是移动、通信、广电、电力、等设施迁改,确定负责移动、通信、广电、电力等设施迁改的责任主体及费用承担。第十六部分是争议处理,确立协商处理机制。第十七部分是其他,主要是对通告发布前的违法建筑、通告发布后的违法建筑的征收作出安排。
《实施方案》共有12个附件,附件1是盘州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图,附件2至附件12是具体的征收补偿标准。
四、关键词解读
(一)个案协商补偿原则: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无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或对相关规定的理解存在分歧,由盘州市安盘项目指挥部会同相关单位协商处理,报六盘水市安盘指挥部办公室研究。例如:炮损补偿、特殊户数认定、特殊主体房屋认定。
(二)集中留地安置:以户为单位,由盘州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土地作为安置点,并进行规划,相关部门完成“四通一平”后,根据安置方案,集中对房屋被征收人进行安置。
(三)宅基地分散安置:以户为单位,主要针对自愿选择分散安置户,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被征收人符合宅基地使用申请条件的,可自行申请宅基地分散安置。
(四)主体房屋:原则上指被征收人主要用于居住、生活有围护结构的住房。独栋的厕所、独栋的牲畜用房、独栋的厨房(厨房、洗澡间、杂物间等以主体房屋共用一面墙体)、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楼盖帽、室外楼梯、架空走廊等不属于主体房屋。
(五)四通一平:四通是指通水、通电、通路、通讯,一平是指安置点(地)的平场。采取集中留地安置方式的,安置点的四通一平由相关部门负责,被征收人根据应签约的宅基地面积,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自行建设;采取宅基地分散安置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但给予相关补助。
(六)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收区域内的乡(镇、街道)辖区,本村组内长期固定的农业经营居住生活人员,并与本村组发生权利、义务管理关系的人。同时综合考虑享有土地林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户籍在本村和宅基地政策等因素认定。例如户籍在本村的原住人员、合法婚姻及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村人员及子女、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服刑人员等。已经纳入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等人员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七)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面积(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于存储生产资料、生产加工用房和销售商品的场所,企业中不含办公用房。
(八)边角地、夹心地:针对被征收的地块,大部分被征收,剩余小部分地块,不利于被征收人耕作的,予以登记补偿,不计入征地红线面积,但需注明面积,并汇总上报。
五、特色亮点
为了提高土地综合利用,节约土地,缓解宅基地安置压力,针对选择货币安置的,给予奖励。
六、其他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主要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其房屋、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的主要采取评估方式进行补偿,被征收人自愿的,可参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进行补偿,土地价值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评估补偿。
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土地价值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22号)等法律法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依据为《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历史遗留因素造成证照不齐,可遵循“个案协商补偿”原则进行处理。
企业征收搬迁采用评估方式补偿的,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主要依据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16号)
过渡费、搬迁奖励、搬家费的补偿主要依据为《盘县城镇规划区范围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试行)》(盘党办发〔2015〕15号)。
补偿相关数据由第三方测绘评估机构提供现场公示,选定第三方测绘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公开招标确定;评选第三方测绘评估机构的主要依据为《盘州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关于沪昆国家高速公路安顺至盘州(黔滇界)段扩容工程(盘州段)房屋征收测绘评估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盘房征〔2022〕第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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