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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78317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02-06
  • 文  号:
  • 盘州府发〔2023〕1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沪昆国家高速公路安顺至盘州(黔滇界)段扩容工程(盘州段)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沪昆国家高速公路安顺至盘州(黔滇界)段扩容工程(盘州段)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人民政府 作者:盘州市人民政府
字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沪昆国家高速公路安顺至盘州(黔滇界)段扩容工程(盘州段)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沪昆国家高速公路安顺至盘州(黔滇界)段扩容工程(盘州段)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规范新建沪昆国家高速公路安顺至盘州(黔滇界)段扩容工程(以下简称安盘高速公路)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的顺利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盘州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述

沪昆国家高速公路安顺至盘州(黔滇界)段扩容工程是国家高速公路网的重要组成路段,同时也是贵州高速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提升国家高速公路主要通道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缓解交通运输压力,改善区域交通运输条件,促进沿线资源开发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成后对完善云贵两省省内高速路网规划,促进云贵两省互联互通具有重要意义。该高速公路起始于安顺市普定,经六枝、水城进入盘州市普古乡,沿淤泥乡、鸡场坪镇、盘关镇终止于盘州(黔滇界),全线长度173.378km,实际建设长度130.8km;其中安顺段长约36.5km,六盘水段长约94.3km。该项目采用100公里/小时的设计速度、双向六车道标准、路基宽度33.5米。项目总投资估算323.11亿元,建设工期4年。

二、征收补偿主要依据

(一)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

《贵州省发改委关于新建沪昆国家高速公路扩容工程安顺至盘州段(黔滇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黔发改交通2021110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沪昆国家高速公路贵州省安顺至盘州(滇黔界)段扩容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交通公路函202270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沪昆国家高速公路安顺至盘州(黔滇界)段扩容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1415号)

(二)项目征收的法律法规和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国务院令590号)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房屋测量规范》(GB/T17986—2000

《房地产评估规范》(GB/T50291—201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11116号)》

《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1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实的施意见贵州省加强农村住房规划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65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217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州市农业产业带征占用补偿方案的通知》(盘州府办发〔201735号)

三、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

征收主体:盘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盘州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盘州市自然资源局。

征收实施单位:项目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新建安盘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土地、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林木、企业及压覆矿产资源等的合法产权人。

四、征收补偿原则

(一)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依法依规、补偿公平、结果公开”原则。

(二)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原则。征地拆迁安置既要充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随意扩大征收范围。

(三)遵循“个案协商补偿”原则。对征地拆迁与安置中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对其规定存在分歧的个案问题,原则上以中介评估为准。

五、征收补偿范围

(一)安盘高速公路设计用地(含补充设计和变更设计增加的用地)红线内土地及地上需要拆除的房屋及附属物(设施)、其他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及林木等。

(二)因安盘高速公路建设征地红线外需要整体拆除的房屋及附属物(设施)、其他建(构)筑物。

(三)安盘高速公路征地红线外边角地、夹心地及地上不便再使用或使用中存在人畜出行安全隐患的房屋及附属物(附属设施)。

(四)安盘高速公路路基挖方高边坡上方、隧道进出口仰坡上方紧邻征地红线存在人畜出行安全隐患的房屋及附属物(附属设施)。

(五)安盘高速公路征地红线外经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复的压覆矿产资源报告范围内的矿产资源。

(六)安盘高速公路征地红线涉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部分房屋外确需整体搬迁的征收范围房屋及附属物(设施)、其他建(构)筑物和专项设施。

(七)安盘高速公路征地红线外其他需要搬迁的房屋及附属物(附属设施)。

以上涉及安盘高速公路征地红线外的征收,由征收实施单位牵头组织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征收部门等现场勘查确认,对涉及本条第(六)、第(七)款征收的,需按程序报项目指挥部研究确定。

六、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执行。

(二)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的,属于划拨用地的,无偿划拨的无偿收回,有偿划拨的给予相应补偿收回。属于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由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进行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不再另行评估补偿。

(三)临时用地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工程结束后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施工单位负责复垦。复垦验收合格后根据土地权属移交当地政府管理。

(四)退耕还林地按耕地无青苗进行补偿,附着物分林木种类按成片林木或零星树木进行补偿。

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盘州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外的其他区域房屋征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宅基地建设要求前提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盘州市实际,对被征收人可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房屋产权置换安置、集中划地安置(注:盘北经济开发区规划控制区内不再规划农宅集中划地安置;盘北经济开发区规划控制区外可规划农宅集中划地安置)、宅基地分散安置等四种方式,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1.由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评估机构,采取评估方式对住房、商业用房及房屋装饰装修予以评估,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

2.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房屋采取评估方式,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不进行产权置换安置,不给予奖励和补贴。信用社和供销社等集体性质单位参照执行。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1货币补偿安置

1)以货币形式直接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安置。被征收的主体房、附属房、附属物按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文件规定补偿。

2)安置补贴:被确认为合法的主体房屋,鸡场坪镇的被征收人,在盘北经济开发区规划控制区内的,按每户的主体房屋面积计算,给予1200/㎡的安置补贴,盘北经济开发区规划控制区外的,按每户的主体房屋面积计算,给予800/㎡的安置补贴;普古乡、淤泥乡、盘关镇的被征收人按每户的主体房屋面积计算,给予800/㎡的安置补贴。确认每户安置补贴面积的最大上限为260 ㎡。

3)选择房屋产权置换部分、集中划地安置、宅基地分散安置的,不给予安置补贴,安置方式按本方案规定执行。

2.房屋产权置换安置

普古乡、淤泥乡无房屋产权置换的房源,不实行产权置换安置;鸡场坪镇的房屋产权置换房是盘北经济开发区内的房源,盘关镇的房屋产权置换房是盘关火车站旁的房源,可实行房屋产权置换安置。

1)鸡场坪镇主体房屋被确认为合法建筑面积,在盘北经济开发区规划控制区内按1:1.3的比例置换,不在盘北经济开发区规划控制区内按1:1.2的比例置换;盘关镇被确认为合法建筑面积的主体房屋1:1.2的比例置换。置换房屋的实际面积超出可置换房屋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购买,税、费按规定自行缴纳。主体住房置换后剩余原房屋面积按“货币补偿安置”相关规定执行。被确认为主体房屋的,按照补偿标准由高到低进行置换,用于置换的房屋面积上限为260㎡(注:用于置换的原房屋面积与货币补偿中的安置补贴面积总和不得大于260㎡)。附属房、附属物按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文件进行货币补偿。

2)被征收人可置换房屋面积人均不足25㎡的,根据安置房实际情况,可购买一套安置房,超出应置换部分的购买价为:在人均25㎡及以内的面积,按1600/㎡购买;超出人均25㎡的部分面积按市场价购买。税、费按规定自行缴纳。

3农宅集中划地安置

被征收人的主体房屋被征收且无其他宅基地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可采用农宅集中划地安置。被征收人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在编工作人员的,不享受农宅集中划地安置。

1)选择农宅集中划地安置的,被征收的主体房、附属房、附属物按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文件进行货币补偿。

2)农宅集中划地安置点(在盘北经济开发区规划控制区外)建设项目,由盘州市项目指挥部拟定初步设计方案提交安盘高速公路业主单位审批,并由业主方出资,政府统一征地、规划、设计、建设,完成“四通一平”工程后,被征收户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自行筹资建房。

3)集中划地安置点规划为80㎡、110㎡两种户型(不含道路等公共用地部分),3人及3人以下只能选择80㎡的户型,4人及4人以上可以选择两种户型中的其中一种。如所选的户型面积大于原主体房屋所占面积的,大于部分由被征收户按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差;如所选的户型面积小于原主体房屋所占面积的,剩余部分由征收方按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4.宅基地分散安置

1)被征收人和乡(镇)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217号)执行。

2)宅基地分散安置补偿

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等法律法规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自行争取宅基地,自行平场,一次性给予每户50000元的“四通一平”补助,并补助每户30000元的其他费用。被征收的宅基地按照建设用地给予补偿。

(三)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通告规定时间内签订安置合同并清空房屋的,按合法主体房屋面积(每户主体房屋符合奖励面积最大上限为260㎡)给予被征收人100/㎡的搬迁奖励,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发放,被征收人超过征收规定签约期限签约或未按时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四)装修补偿

合法房屋的装修给予评估,按评估价补偿。

(五)过渡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费按照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发,住房过渡费计发标准为10/·月、计发面积最大上限为260㎡,商业用房过渡费计发标准为20/·月,发放期限为3个月。

2.选择房屋产权置换安置、集中划地安置、宅基地分散安置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照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发,住房过渡费的计发标准为10/·月,计发面积最大上限为260。房屋产权置换安置的过渡期为被征收人交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安置房达到入住条件交付后3个月止;集中划地安置的过渡期为安置点“四通一平”完成交付后6个月止;宅基地分散安置的过渡期为签订合同之日起6个月,在签订安置合同后一次性发放。实际发放时间不足15日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5日的(含15日)按1个月计算。

(六)搬家费

按照被征收的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计发两次,10/·次。

(七)经营性用房

在主干道临街、临路、有营业执照且利用合法房屋长期从事合法经营的,按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面积核算,不分行业类别,一次性给予120/㎡的搬迁补偿费(含搬家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经营性用房是主体房的,享受搬迁补偿费后,可自行选择本方案的安置方式进行安置,过渡费按住房的方式发放。

涉及租赁行为的,搬迁补偿费由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共同享有,房屋产权人分配30/㎡搬迁补偿费,剩余搬迁补偿费分配给实际承租人,如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对搬迁补偿费分配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进行分配;装饰装修补偿费,原则上“谁装修、谁享有”,若房屋产权人和实际承租人签订有协议的,根据双方协议约定事项,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分别计量补偿。

(八)安置要求

1.原已安置过的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现有合法房屋被征收的(因国家公共事业建设需要进行再次搬迁的除外),不再享有本方案中的相关补贴、过渡费、搬迁奖励等费用,被征收房屋按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文件进行补偿。

2.集体土地上合法主体房屋享有本方案中的相关安置补贴、过渡费、搬迁奖励等费用的,房屋面积核算基数每户不得超过260㎡。因国家公共事业建设需要进行再次搬迁的不受260㎡的限制,按当时政府允许建设面积核算。

3.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不适用农村宅基地分散安置、集中划地安置。

4.在征收预通告发布前依法结婚分户组成独立家庭,原户籍在被征收区域内的,因工作、服兵役、子女就学等原因迁出,原户籍地享有房屋产权,被征收房屋可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方式进行安置。

5房屋产权置换安置的房源,由安盘高速公路业主单位全额出资购房安置。

八、户数认定

主体房屋被依法征收的,按照房屋征收时的户数为准,总原则为“生不增、死不减”,户数认定的具体工作,由实施单位结合实际依法予以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征收人,应按一户认定。

  1. 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依法结婚组成独立家庭,本人、配偶及子女的户籍都在被征收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公告以后依法结婚的,不能独立成户,只计入安置人口);
  2. 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因婚姻关系户籍在房屋被征收区域内的一方与征收区域外的一方结婚,本人长期在房屋征收地居住的(婚出到征收区域外常驻而户口未迁出的,既不计入户头也不计入搬迁人数);
  3. 父母均去世,子女未达到成户条件,户籍在房屋被征收区域内的;
  4. 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户籍在房屋被征收区域内,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已再婚或双方已再婚的双方(离婚后的女方已改嫁到异地但户口未迁出的,既不计入户头也不计入搬迁人数)。

九、企业征收搬迁

被征收合法企业提供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核发的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实行货币补偿,自行选择下列安置补偿方式(经营性用房除外)。

(一)采用评估方式

按国家行业标准进行评估补偿(可搬移的部分,实物本身价值不予评估补偿)。评估时应提供一年以上的完税证明、企业证照等资料作为评估依据。存在房屋租赁关系的,由产权人与承租人签订搬迁协议后,按照协议约定分别计量补偿。

(二)采用非评估方式

在对厂房等建(构)筑物按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给予补偿后,再发放一次性搬迁补偿费(含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补偿面积核算基数以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面积为准,根据行业进行分类补偿。

1.生活服务经营类企业(零售批发业、娱乐休闲业、餐饮业、住宿业、药店等)一次性搬迁补偿标准为150/㎡;其他服务类企业(汽车修理、轧钢、废品回收等),一次性搬迁补偿标准为210/㎡;养殖企业(以圈舍面积为准)一次性搬迁补偿标准为180/㎡;生产加工装配企业(木材、煤炭、建筑材料产品加工等)一次性搬迁补偿标准为300/㎡。

2.涉及租赁行为的,搬迁补偿费由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共同享有,房屋产权人分配50/㎡搬迁补偿费,剩余搬迁补偿费分配给实际承租人,若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对搬迁补偿费分配有协议的,按照双方协议进行分配;装饰装修补偿费,原则上“谁装修、谁享有”,如房屋产权人和实际承租人签订有协议的,根据双方协议约定事项,由评估机进行评估后分别计量补偿。

十、征收补偿工作程序

征收补偿工作基本程序为征收公告→丈量登记→公示→签订协议→兑付补偿→交地(拆除)等。

征收公告:由盘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丈量登记:由盘州市安盘高速项目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审计单位、中介测绘评估单位、乡(镇)村(社区)基层组织、被征收人等现场核定征收范围,清点丈量征收土地、房屋及苗木、其他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的种类和结构、面积或数量,核实权属关系,并由参与各方现场签名(章)确认,形成各方签名(章)齐全、记录完整的征收原始登记表册壹式叁份(分别由盘州市安盘高速项目指挥部、项目业主、被征收人各留存壹份)。同时,向被征收人征求补偿安置方式。

公示:由属地乡(镇)对实物丈量结果和计算的征收补偿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签订协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属地乡(镇)负责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协议壹式肆份(盘州市安盘高速项目指挥部贰份,项目业主、被征收人各留存壹份)。

兑付补偿:签订协议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及时出具征收补偿名册报送征收部门,由专户银行向被征收人兑付补偿资金。

交地(拆除):签订协议后,属地乡(镇)应督促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及时交地(拆除)。

十一、征收补偿资金使用与管理

征收补偿资金使用与管理由业主与盘州市人民政府协议约定。

十二、炮损补偿

严格参照《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兴高速公路房屋炮损补偿标准的通知》(盘府发〔201614号)文件标准执行。

十三、档案管理

对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平面图、室外各个立面照片、补偿安置面积认定表、支付凭证、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手续、各类证书等相关资料,建立一户一档,经审查合格后,由相关部门进行保管,确保资料齐全完整。

十四、评估机构的选定

评估机构的选定按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规定执行。

十五、电力、水利、通信、广电、铁塔、铁路等设施设备改迁

项目建设涉及的电力、水利、通信、广电、铁塔、铁路等设施设备改迁,由项目业主会同盘州市指挥部协调相关产权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纳入统一设计和实施,按照先迁改,后拆除的原则,在满足行业规范规程和技术指标的前提下予以迁改,迁改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如果产权单位提高原有标准,超资部分由产权单位负责)。

十六、争议处理

安盘高速公路项目红线内(外)的土地、房屋、地上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存在争议的,由盘州市安盘高速公路项目指挥部会同业主单位协商处理。

十七、其他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由盘州市安盘高速公路项目指挥部按程序研究确定。

(二)本方案由盘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盘州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图

2.征地补偿标准

3.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指导标准

4.房屋附属设施迁移补偿指导标准

5.民用自有配电设施征拆补偿标准

6.标准烤烟房补偿标准

7.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

8.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

9.林业苗圃补偿标准

10.成片林木补偿标准

11.部分树种种植密度规定

12.农业产业带征占用补偿标准


附件1

州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图















附件2

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

征地类型

区片价

修正系数

补偿标准

分类

地类

农用地

耕地

39000

1.0

39000

耕地以外的农用地

0.46

18000

其他用地

建设用地

0.46

18000

未利用地

0.15

6000


注:1.耕地种植有青苗的按照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青苗。

  1. 当季种植西瓜、烤烟、魔芋、生姜等经济作物青苗补偿标准,按2250/

亩进行补偿,其它青苗补偿按1500/亩补偿。

  1. 当季种植折耳根、草莓按4800/亩补偿;鱼塘养鱼鱼苗按15360/亩(水

域面积)。

  1. 临时用地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工程结束后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

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复垦。

附件3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

序号

房盖/墙体

材料

钢混

屋面

瓦屋面

草屋面

油毛毡屋面

石屋面

其他

屋面

1

砖墙

1600

1200

900

900

900

610

2

料石墙

1600

1200

900

900

900

610

3

石墙

1300

1070

770

770

780

500

4

木柱砖墙


1060

770

770

780

500

5

木柱砖石墙


930

770

770

780

500

6

木柱木板墙


930

640

640

670

500

7

木柱篱笆墙


930

640

640

670

500

8

土墙


800

510

510

560

500

9

空心砖墙

1080

1070

640

600

780

610


注:1.房屋丈量方法和建筑物面积的计算以《房屋测量规范》(GB/T1786—2000)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GB/T50353—2013)为标准。

  1. 厕所面积大于6m2(含6m2)且层高在1.8m(含1.8m)以上的砖(石、空心砖)

混结构厕所的补偿,按1080/m2进行补偿,低于上述标准的面积折半后进行。

  1. 砖墙、空心砖彩钢瓦瓦屋面,层高在2.2m(含2.2m)的按照900/m2进行补

偿,层高低于2.2m的面积折半计算。


附件4

房屋附属设施迁移补偿指导标准


类别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座机电话(不含分机)

/

125


宽带移户费

/

150


有线电视

/

225


空调

/

350

安装

自来水设施

/

225


抽油烟机

/

600


太阳能

/

1500

含套件

电热水器

/

280

含套件

独立电表

单相表

/

520


三相表(不带电流

互感器)

/

2500


三相表(带电流

互感器)

/

4500






附件5

民用自有配电设施征拆补偿标准


序号

材料名称

型号

数量

单位

单价(元)

1

电杆 (补 偿)

8

1

1000

2

9

1

1500

3

10

1

2000

4

12

1

3500

5

15

1

4500

6

400V裸导线 (补 助)

16平方

1

千米

2500

7

25平方

1

千米

2750

8

35平方

1

千米

3000

9

50平方

1

千米

3250

10

70平方

1

千米

3500

11

95平方

1

千米

4000

12

400V绝缘线 (补 助)

16平方

1

千米

3000

13

25平方

1

千米

3250

14

35平方

1

千米

3500

15

50平方

1

千米

3750

16

70平方

1

千米

4000

17

95平方

1

千米

4500

18

220V裸导线 (补 助)

16平方

1

千米

1000

19

25平方

1

千米

1250

20

35平方

1

千米

1500

21

50平方

1

千米

1750

22

70平方

1

千米

2000

23

95平方

1

千米

2500

24

220V绝缘线 (补 助)

16平方

1

千米

1500

25

25平方

1

千米

1750

26

35平方

1

千米

2000

27

50平方

1

千米

2250

28

70平方

1

千米

2500

29

95平方

1

千米

3000

30

变压器 (补 助)

10KVA

1

2250

31

20KVA

1

3000

32

30KVA

1

3750

33

50KVA

1

4250

34

100KVA

1

5000

35

200KVA

1

9000

36

电表 开户费 (补 助)

400V动力电

城市

1

3000

4500(带互感器)

农村

1

1500

2500(带互感器)

220V

城市

1

520

农村

1

325








附件6

标准烤烟房补偿标准


种类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2007年至2009年修建

密集单座烤房

万元/

5.44

土地另行补偿

2007年至2009年修建

密集2座连体烤房

万元/

10.72

土地另行补偿

2010年后修建密集

5座连体烤房

万元/

27.00

土地另行补偿

2010年后修建密集

6座连体烤房

万元/

32.32

土地另行补偿

2010年后修建密集

7座连体烤房

万元/

37.63

土地另行补偿

2010年后修建密集

8座连体烤房

万元/

42.95

土地另行补偿

2010年后修建密集

9座连体烤房

万元/

48.26

土地另行补偿


注:1.其它烤烟房参照附件3《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丈量补偿。

2.彩钢瓦、水泥地坪等参照附件7《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进行补偿。



附件7

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


类别

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围墙

砖围墙

/m3

127


空心砖、石砖围墙

/m3

110


其它简易围墙

/m3

110


堡坎

浆砌石堡坎

/m3

176

高度1.5米以上(含1.5米)

浆砌石堡坎

/m3

143

高度1.5

以下

干砌石堡坎

/m3

100


石踏步

/m3

143


晒坝

混凝土晒坝

/m2

50


砖片石晒坝

/m2

42


简易水泥地坪

/m2

33


土质院坝

/m2

9


厕所


550

有顶有墙体

花池


/m2

330


水池

人畜饮水水池

/m3

440

有顶有墙体

灌溉用水池

/m3

220


水泥砂浆

粪坑

表面面积6m²以下

330

土质200/

表面面积6m²

(含)以上

550

土质300/

沼气池

沼气池

(按容积计算)

/m3

330

以容积计算

化粪池


/m3

330


钢筋混凝土

砌体


/m3

610


院门

简易

/m2

180

木制铁皮

普通

/m2

260

水管钢筋

精装

/m2

400

不锈钢、铁艺

院门顶


/m3


参照房屋结构

土灶

/

150


瓷砖灶

/

300


砖砌灶

/

200


坟墓

三碑四柱料石坟

/

8800


一碑二柱料石坟

/

7600


无碑料石坟

/

4600


单碑料石坟

/

5600


单碑毛石坟

/

4200


单碑土坟

/

3400


毛石(空心砖)坟

/

3200


土坟

/

2400


大棚

简易大棚

/m2

30

高度在2米以上。不足2米的按80%计算

钢架大棚

/m2

45

活动板房


/m2

500


彩钢瓦棚

砖、石类围护结构

/m2

500

高度不足1.2m的折半计算

铁皮、木质类围护结构

/m2

250

高度不足1.2m的折半计算

无围护结构

/m2

200

高度不足1.2m的折半计算

石棉瓦棚

铁皮、木质类围护结构

/m2

250

高度不足1.2m的折半计算

无围护结构

/m2

200

高度不足1.2m的折半计算


注:1.砌体指墙、坎、池、井、沟渠、独立基础、烟囱等立体构筑物。

2.地坪指晒坝、道路等平面构筑物。

3.坟墓征收根据本文件按坟基砌体和墓牌材质进行补偿,但不提供新墓地。

4.征收水井时,不需要保留供水的按砌体补偿,需要保留供水的按重置供水设施进行协商的,

原则上以重置成本为基础,进行协商补偿。

5.该文件下发之日起,对殡葬区范围内新增坟墓不予以补偿。

6.坟墓不含土地补偿,墓地按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7.临时供电线路及电力、电信、设施迁改标线土地及损毁青苗补偿标准:

1)电杆和拉线占地按150/坑补偿。

2)铁塔占地按永久占地标准测量补偿。

3)施工毁损青苗按受损面积,根据附件2规定补偿。

8.棚是指用金属、砖石等为柱体,上面覆盖彩钢瓦、石棉瓦等做成的简陋建(构)筑物。

9.未尽的其它附着物根据实际情况按行业标准补偿。

10.姜坑土方开挖按120/立方米进行补偿;对姜坑的拱圈砌体按280/立方米进行补偿;

对姜坑洞门按200/平方米进行补偿。

11.道路、沟渠、宅基地按建设用地补偿。

附件8

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


补偿类别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松、杉、柏、

楸树等

胸径5厘米以下

/

6


胸径5—10厘米

/

17


胸径11—15厘米

/

33


胸径16公分以上

100公分以下

当地上一年木材产值倍数

1

胸径≥100厘米属“大树”

花椒、油桐等

经济林木

苗期

/

6

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产年

产前期

/

17


初产期、衰产期

/

55


盛产期

/

165


李、拐枣、柿子、苹果、花红、杏、石榴、核桃、板栗、樱桃、梨、桃、桔、杨梅、枇杷等

苗期

/

9


产前期

/

22

初产期、衰产期

/

110

盛产期

/

330

葡萄、猕猴桃

(含架子费用)

苗期

/

9

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产年

产前期

/

33


初产期、衰产期

/

165


盛产期

/

220


杜仲

胸径6厘米以下

(苗期)

/

17


胸径6—12厘米

/

55


胸径12厘米以上

/

88


茶叶

苗期

/

2


成长期

/

39

10株为一棚

楠竹

/

17


绵竹、金竹

/

6


水竹

/

4


其他杂竹

/

2


其他杂树

胸径3厘米以下

/

3


胸径3—5厘米

/

7

胸径6—12厘米

/

11

胸径13—18厘米

/

40

胸径19—100厘米

根据相关规定补偿

1

古大珍稀树木



确认不能移植,由县级以上林业部门评估定价。

桂花、紫薇、银杏、香樟等

米径〈2厘米

/

10


2厘米≤米径〈5厘米

/

50


5厘米≤米径〈10厘米

/

150


10厘米≤米径〈15厘米

/

300


米径≥15厘米

/

500


金银花、木槿等

地径〈0.5厘米

/

5


0.5厘米≤地径〈1厘米

/

20


地径≥1厘米

/

50


万年青


冠幅在50厘米以下

/

50


冠幅在50—100厘米

/

100


冠幅在100厘米以上

/

150


刺梨、无花果、漆树


苗期

/

5


产前期

/

20


初产期、衰产期

/

50


盛产期

/

100


黄柏、香椿树、厚朴、橡皮树

胸径6厘米以下

/

15


胸径6—12厘米

/

50


胸径13—20厘米

/

80


胸径21厘米以上

/

100


小叶女贞、油桐、丁香、塔柏等绿化树种

冠幅40厘米以下

×40厘米以下

/

10


冠幅40—70厘米

×40—70厘米

/

30


冠幅70厘米以上

×70厘米以上

/

80


大叶女贞、刺柏、侧柏、滇泊等庭院绿化树种


米径〈1厘米

/

10


1厘米≤米径〈5厘米

/

50


5厘米≤米径〈10厘米

/

100


米径≥10厘米

/

200


大叶黄杨、雀舌黄杨


冠幅40厘米以下

×40厘米以下

/

10


冠幅40—70厘米

×40—70厘米

/

30


冠幅70厘米以上

×70厘米以上

/

80


珙桐、红豆杉等

珍稀树种


地径1厘米

/

10


10厘米米径15厘米

/

40


5厘米≤地径〈10厘米

/

100


10厘米≤地径〈15厘米

/

300


地径≥15厘米

/

500


罗汉松


米径2—4厘米

/

50


米径4.1—6厘米

/

80


栾树

胸径2—6厘米

/

40


胸径6.1—10厘米

/

80


胸径10.1—16厘米

/

300


胸径16厘米以上

/

600


注:1.种植后未满一年为苗期,一年到盛挂之前为初挂。

2.零星林木超出种植密度不予补偿。

3.盆栽树木、花卉不予补偿。

4.木材材积:用材树类700/m3,杂树类:600/m3,经济树类500/m3

5.未尽的其他零星树木根据实际情况按行业标准补偿。

附件9

林业苗圃补偿标准


类型

树种

产苗量

单价(元/亩)

备注

营养袋

松、杉、柏等

40000

20000


阔叶树

10000

8000


裸根苗

40000

6000


柳杉

50000

7500


滇柏

60000

9000


阔叶树

10000

4000


经济林

核桃、板栗、杜仲等

10000

20000












附件10

成片林木补偿标准


种类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幼林、未成林造林

/

4200


灌木林、防护林

/

5600

用材林

/

7600

经济林

/

9600



附件11

部分树种种植密度规定


单位:株/


树种

密度

树种

密度

树种

密度

黄柏

46

板栗

56

柿子

42

漆树

70

李子

56

桔子

56

厚朴

222

梨子

55

桃子

42

杜仲

222

苹果

42

杏子

42

核桃

56

葡萄

90

竹子

1330

油桐

60

花红

42

用材林

222

银杏

56

枣子

56

茶叶

5500

刺梨

74

杨梅

70




注:1.每亩株数超过上述标准,超过部分不予补偿。在做零星树木赔偿时,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2.一块地上种有多种林木且数量超过最高种植密度的,按主要林木种类确定补偿标准。

3.竹子地径2厘米以下的不予补偿。

4.征地涉及未尽的其他树种种植密度根据实际情况按行业标准补偿。


附件12

农业产业带征占用补偿标准


序号

名称

种植密度

(株/亩)

补偿标准

一年

两年

三年

四年及以上

1

刺梨

100—120

1600

3200

4700

8000

2

元宝枫

70—80

4900

6700

8500

12000

3

软籽石榴

70—80

2100

3700

5500

20000

4

香椿

280—300

2700

5000

6400

16000

5

油用牡丹

3000

5100

7000

8900

15600

6

桑葚

300—320

1800

3200

4600

13000

7

林下套种

按《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盘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2044号)文件标准补偿


注:如种植密度达不到标准的,以实际种植株数计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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