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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14349/2024-177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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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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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州市农村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已废止)
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州市农村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已废止)
来源: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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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州市农村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已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盘州市农村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26

(此件公开发布)

盘州市农村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545号)、《六盘水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盘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全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按照自愿、公开、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组织开展农村产权资产评估工作资产评估实行综合评估和分类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设立盘州市农村产权资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成员由产权主管部门、财政、银行金融机构的技术人员、专家共同组成。集体资产的评估必须有村民代表全程参与。

第四条  结合当前农村产权交易的实际情况,农村产权的资产评估可采用自评估、协商评估、委托评估和评估小组评估等方式进行,产权交易双方可以选择其中的一种评估方式,也可以综合选择种方式进行评估。

(一)自评估。对于农村产权单一,产权价值较低且容易评估的,可以由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评估。

)协商评估。抵押融资类农村产权的资产评估,由银行、交易双方和利益第三方通过协议协商的方式进行。

)委托评估。对于交易数量面积比较大,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评估小组评估。交易双方对资产评估价值差距过大难以达成一致的情况;其它评估方式所作出的评估价值偏离市场价值幅度过大的情况;产权人或交易双方自愿同意申请由评估小组进行评估的,评估小组可以为其提供资产价值评估。

第五条  交易双方选用自评估协商评估方式进行资产评估的,其评估程序、参加人员范围等应当参照评估小组的评估标准进行。交易双方同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的,须严格按照资产评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农村产权的评估价值应当由交易标的物自身价值、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地上农业产业(附着物)价值、合法建筑物和市场价值部分组成。

(一)标的物自身价值。指评估标的以独立主体出现,可以由市场直接确定交易价格的情况,主要指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业类知识产权。

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指土地经营权在流转交易中的价格量化。其价值评估照本办法第十条的原则确定。   

)地上农业产业(附着物)价值指在拟进行资产评估土地上,由农业、林业、扶贫等部门、平台公司或合作社及个人规划种植形成的规模面积,其价值评估根据本管理办法第十条的原则确定。

)合法建筑物指流转交易主体依法建造的自有住房;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经批准合法建造的生产用房、构筑物或固定设施,其价值评估依据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市场价值指拟评估标的物所处的区位、地理位置、配套设施设备、产业市场前景等价值因素。其价值评估依据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对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农村住房的资产评估,计算评估价值的时限不得超过法定时限的剩余期限。

  申请市农村产权资产评估小组评估评估小组应当出具《盘州市农村产权资产评估报告》。报告在全市范围可以作为向金融机构、银行业、保险担保机构进行抵(质)押融资贷款、抵(质)押担保或承保的价值评判依据,也可作为进行市场交易的价值评判参考依据。

第九条  评估领导小组需建立盘州市农村资产评估专家库,专家库应当由市农业、林业、水务、金融、担保保险、国土、住建等部门中具有中高级职务职称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二章  评估范围和对象

  对《盘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定的12类农村产权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其它可以进入农村产权市场交易的资产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一  农户家庭产权是否需要资产评估,由农户自主决定或与受让方协商确定。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必须进入市场进行资产评估,对集体资产产权的评估必须有3位以上村民代表或社员代表全程参与。

第十  申请资产评估小组农村产权进行资产评估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产评估需由产权所有人、产权流出方或出让方自愿申请提出,或由流出方、出让方、受让方、利益第三方共同申请提出。资产评估申请是双方意愿的真实表现。

(二)申请人符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或具有合法的授权委托。

(三)资产评估标的物已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流转交易或已完成交易鉴证。

第三章 评估小组评估

第十  农村产权资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开展资产评估,按照申请受理、预审核查、组织评估和结果报告四个程序来展开。实际工作中,可根据流转交易实际情况酌情减少环节,以提高评估效率。

第十  对符合农村产权资产评估受理条件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受理并办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人应当向申请人一次性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拒不进入市场的农村产权,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不予受理评估申请。

第十  资产评估申请受理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评估人员对申请人、利益第三方如实提供的标的物基本情况,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预审核查,为资产评估工作提供准确的依据。经核查后形成的图片、影像视频等资料作为开展资产评估的主要依据。

第十  预审核查完成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及时组织召开评估小组会议,会议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产权主管部门专家人员,流出方、流入方、利益第三方、村民社员代表共同组成,专家人员由交易双方从行业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3人的单数组成。会议主持人应当充分展示交易双方所提供的标的物基本情况,参评人员应客观公正评定价格,会议所形成的图文资料装入资产评估卷宗,进行档案管理。

第十  评估采用算术平均值方式进行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有效数。评估结果经公开公示无异议后出具估值评定报告。

第十  评估工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工作量巨大、情况复杂的,经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办理,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四章  指导价格与监督

第十  范围内农村产权资产评估的指导价格,由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产权主管部门,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发布。

(一)土地经营权四荒林权类、水域滩涂使用权类的流转交易指导价格每半年发布一次。如因市场波动幅度过大,也可以临时调整发布指导价格。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小型水利设施、农业类知识产权、股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等原则上按市场价格作为指导价;其它可流转农村产权的指导价格适时进行发布。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指导价格,结合改革情况另行发布。

(四)流转土地上农业产业(附着物)的评估指导价格,由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发布。

二十  对流转土地上建设有科技大棚、设施农业,产业配套建设的临时性合法建筑物的,应当据实进行评估。地上建有养殖场的,按照养殖种类和规模据实进行评估。其它特殊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据实进行评估。

二十一  农村产权交易资产评估价格可在指导价格范围内进行浮动,但浮动的幅度不得超过指导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  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组织开展资产评估,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收费:

(一)流转交易方为农户的,免收评估费用;

(二)流转交易方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经济组织、农业企业的按照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公示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经申请由农村产权交易委员会批准的,可以免予收费。

(三)除此之外的工商企业、市场主体按照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公示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二十  农村产权资产评估标的物的价值有效期为6个月,农村产权评估小组和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不对由于市场波动因素其它重大因素造成的标的物评估价值增值或减值负责。

第二十  申请评估的主体有下列情况的,农村产权资产评估小组将不为其提供资产评估服务:

(一)未经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鉴证的;

(二)流转交易双方不申请、不同意评估的;

(三)产权权属不清或产权主管部门认为不宜评估的;

(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股权价值评估中无村民、社员代表参的;

(五)同一产权标的物有抵押融资贷款合同未履行完毕,申请再次评估的;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进行评估的。

第二十  对农村产权交易资产评估小组出具的结果报告有争议的,交易双方可以向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评估复核。对评估复核后仍有争议的,由具有法定权限的部门进行裁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  暂行管理办法所指的农业产业(附着物)主要是指当前或后一段时期内,由农业、林业、扶贫等部门或平台公司、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牵头规划种植的具备相当规模的实际种植面积其认定标准应当符合农业特色产业3155工程的验收标准。利益第三方是指在同一个资产评估事项中,评估结果对除交易双方外的第三人有运用价值或影响力的市场主体个人。

第二十  集体林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和草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可参照本评估办法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  本办法盘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暂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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