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盘州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州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治理校外文化教育培训乱象,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和家庭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有关工作的通知》(黔教民办发〔2018〕222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六盘水教通〔2018〕3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二、工作任务
本方案所称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招收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的教育培训活动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主要是整治校外培训机构在面向中小学生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升学或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培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内容和整改要求如下:
1.整治无证无照办学行为。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培训机构,原则上予以取缔,责令停止办学,确有需要设立且具备办学条件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办理相关证照后才能开展相关业务。
2.整治使用存在安全隐患场所办学行为。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存在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未经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不得开展培训业务。
3.整治与中小学校合作办学行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与中小学校联合办学或租用中小学校舍办学,不得与中小学校联合举办选拔性考试,不得把培训学生的考试成绩及综合测评结果等信息提供给中小学校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
4.整治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任职行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请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兼职任教、从事或变相从事介绍生源等工作。
5.整治违规招生宣传行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或借用“名校”“名师”等概念进行招生宣传,不得对升学、考试通过率或培训效果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性承诺。
6.整治超范围开展培训业务行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超出审批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教育培训业务。
7.整治违规教学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要将学科类培训方案(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不得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和“强化应试”培训。
8.整治组织学科类等级考试和竞赛行为。培训机构不得组织中小学生进行学科类等级考试和竞赛,不得对学生培训期间的学业成绩进行排名和公布。
9.整治违规收费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将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向社会、学生及家长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不得超出公示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10.整治擅自变更办学地址行为。严格落实一证一校、一校一址,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址以外的地址办学,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盘州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吴忠幸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伍盘南 市政府办副主任
路 珞 市教育局副局长(主持行政工作)
成 员:许忠阳 市人资社保局局长
陈清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许太平 市公安局副局长
顾 平 市民政局局长
王时繁 市城管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陆绍明 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黄尧江 市教育局副局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街道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教育局,路珞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宣传引导。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引导举办者和从业人员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正确把握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切实增强依法办学和科学育人的自觉性;要多渠道多方式进行宣传,深入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理性看待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积极稳妥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减轻子女校外培训负担。
(二)突出整治重点。要重点整治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三)全面摸底排查。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治理”原则,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对本辖区、本行业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方位、不留死角的摸底排查,分门别类逐一建立清单,实行台账管理。
(四)严格依法治理。要依法依规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登记、开展专项治理、强化日常监管,切实规范校外培训秩序。
对已取得办学许可和营业执照、符合相关设置标准的校外培训机构,加强日常监管;对已取得办学许可和营业执照,但不符合相关设置标准要求的校外培训机构,要责令其立即暂停培训活动,按标准限期整改,整改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后方可开展培训。对未取得办学许可和营业执照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终止其培训行为,待其整改达到相关设置标准要求,并取得办学许可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培训;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校外培训机构,坚决给予关闭取缔。
(五)加强公示公开。教育、民政、人社、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和监管职责分别建立无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和无证无照、存在安全隐患及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要督促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教育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将法人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收费标准、授课教师基本信息、经审核备案的学科类培训方案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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