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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77901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8-04-26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的通告
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的通告
来源: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盘州市人民政府
字号:

盘州府布〔20186

为切实加强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有效改善和提高饮用水源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哮天龙水库、白河沟水库、松官水库等3个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搭木桥水库、石桥镇董家坟村大龙潭、保田镇清底河水库、胜境街道迤车村小岔河、普田乡大木桥村大箐口、新民镇小石桥村八角箐、盘关镇尖山村尖山响水洞、盘关镇断江村龙潭、柏果镇龙潭头、乌蒙镇坡上村黑坟、英武镇马场村五组碗厂、竹海镇新盘居委会小河坝、大山镇坪地村跑马地、大山镇老昌村大桥河水库、双凤镇关沟、旧营乡八道河村白岩瓦浆地、淤泥乡落脉穴村捞诸水库、竹海镇珠东村汪家龙潭、保基乡风座村官家打坝、鸡场坪镇龙脖子村马槽箐山塘、普古乡坡脚村雨渠沟、鸡场坪镇朱家村龙潭箐、丹霞镇赵官屯村东冲等23个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一切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的活动。一级保护区内必须立刻停止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各乡(镇、街道)要及时核定和锁定一级保护区内现有居民户数及人数、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结构和面积、农业种植面积等,不得新增任何与水源保护无关的设施及一切建设项目,不得新建居住用房,不得新增农业种植面积。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手续齐全的原有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水源保护区内没有办理环保、水务等部门相关手续的排污项目一律取缔关停。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源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举报电话:12369)。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反规定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同时,由市环保局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依法予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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