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府发〔2021〕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盘州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1日
盘州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124号)等文件精神,持续深入推进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规范使用管理、提高整合成效,结合盘州实际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是指中央、省、市下达以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纳入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资金。
第三条 行业部门根据当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统筹考虑可统筹整合使用的各级财政涉农资金规模,结合可用于乡村振兴各方面的其他财政资金情况,合理安排当年计划整合资金规模。避免出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资金保障不足却“应整未整”的情况。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 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在保持统筹整合范围内财政涉农资金投入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发挥区域区位优势,突出重点,科学合理整合各级、各部门、各渠道的涉农资金,避免资金使用管理分散和项目重复规划现象,按照“渠道不乱、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司其职、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整合优化各类财政涉农资金统筹使用,形成部门相互协调配合、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实行以规划带动项目,以项目整合资金。围绕优势产业,推进科技创新,突出重点项目,重点区域,集中投入,连续投入,先易后难,稳步推进。
第六条 坚持优化结构,提高效益的原则。为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将整合资金优先用于产业发展,发展壮大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用于农业生产发展方面资金占比要逐步提高。整合资金的使用要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
第七条 在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内统筹安排涉农整合资金,打通“行业大类”和“项目类别”限制,强化资金统筹整合深度,增强资金使用效率。资金整合后的管理使用要科学规范,纳入整合后按本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不得将整合资金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美化绿化类形象工程等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支出,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原则上不使用整合资金安排。
第八条 管理使用流程:
(一)根据“三农”工作方针政策、本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以及相关行业规划等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盘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并审议通过后,以市人民政府文件印发,印发后的实施方案是本级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部门加强指导、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实施方案印发后的15日内报省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备案。
(二)根据审定的年度整合方案,按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向上级申报涉农项目,争取上级涉农资金。
(三)按照年度整合方案实行国库统一集中支付,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写《盘州市财政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拨款。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整合资金按进度拨付。由市政府或中共盘州市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的项目实施主体申报、拨付资金。由乡(镇、街道)实施的涉农资金整合项目,市财政局会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行文将资金下达到乡(镇、街道),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到乡(镇、街道)财政所。由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市直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整合资金报账制管理。整合资金实行盘州本级、乡级报账制度,其项目由市直单位组织实施的,由市直单位报账,项目由乡镇组织实施的,由乡镇报账。
第十一条 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一)市直单位实施的项目在报账时,项目主管单位根据相关手续直接将整合资金支付到商品的服务者或补助对象。项目主管单位要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二)乡(镇、街道)实施的项目整合资金由乡级财政所管理,报账时,项目实施乡(镇、街道)填报《盘州市财政涉农整合(衔接)资金报账核销审批单》,并经项目实施乡(镇、街道)经办人、审核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项目实施乡(镇、街道)财政所,由财政所支付到商品的服务者或补助对象。项目实施乡(镇、街道)严禁大额现金支出,要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为切实解决因“钱等项目”、项目实施缓慢等闲置问题,涉农整合资金安排的项目除特殊原因外应在当年完成,确因特殊原因并经市政府领导批准需延续到下年才能完成的项目,该项目资金结转下年度按原用途继续使用,否则作为财政存量资金收回统筹用于其他脱贫攻坚急需支出。项目结余资金及整合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应及时上缴国库,统筹用于乡村振兴。
第十二条 报帐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为整合资金的报账人,在《盘州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报账请款审批单》上签字的经办人、审核人、负责人为整合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二)预付启动资金额度由市直部门、乡(镇、街道)自行把控。资金按进度支付,资金支付到实际完成合同金额的70%后,原则不再支付资金,待项目完工后并提供竣工验收报告、项目结算(审核)报告等相关有效报账资料后,再行支付项目结算尾款(工程项目可按规定预留5%-10%的质量保证金)。
(三)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建设自然人在收到项目启动资金后的5个工作日内,必须启动实施项目。
(四)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建设自然人要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到市直单位、乡(镇、街道)申报项目资金,市直单位、乡(镇、街道)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建设自然人提供的相关凭证等资料(包括施工合同或协议、政府采购手续、招投标手续、有效的工程进度书、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相关补助精准贫困户花名册等)进行核实,并填报《盘州市财政涉农整合(衔接)资金报账核销审批单》,并经项目主管单位经办人、审核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将整合资金支付到建设单位、商品的服务者或补助对象。
(五)市直单位、乡(镇、街道)在项目资金结算前,要依次冲销预付的项目款。
(六)市直单位、乡(镇、街道)在项目资金结算时,要根据合同或协议的相关条款,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涉及质量保证的,要按项目资金总额的5%-10%扣留质量保证金。
第十三条 政策要求。
整合资金实施项目中涉及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的,应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5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分散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各单位采购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程类。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采购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低于200万元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二)工程类。按照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对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以上 (含60万元),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整合资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报账。
(一)未经市政府或市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批复下达项目实施方案的;
(二)未经市人民政府印发下达的年度整合资金文件的;
(三)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资料和凭证的;
(四)无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审查意见及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的;
(五)整合资金未到位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支出的等。
第十五条 报账凭据。
(一)市政府或市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
(二)市人民政府印发下达的整合资金文件;
(三)项目实施责任(合同)书;
(四)政府采购的相关资料(不涉及政府采购的,可不提供);
(五)项目验收报告书(包括项目进度报告、验收意见);
(六)项目公示公告资料;
(七)工程性整合资金项目的《项目承包合同书》(副本)和工程概算和预算书、《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报告》;
(八)项目资金在100万以上的(含100万元)单个项目或子项目附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结算审核报告;
(九)产业项目提供项目申报书或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资料,如脱贫户土地流转(租赁、入股)合同(协议),与脱贫农户签定的劳动用工(入股)合同等;
(十)项目费用支出有效凭据;
(十一)以现金(通过一折通发放)、实物形式直接补助到农户的,需提供到户现金或实物补助发放名册表(含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联系电话、补助类型、金额或实物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发放名册表须经领取人(现金除外)、经办人签字(手印)并加盖村委会或乡(镇、街道)政府公章;
(十二)贷款贴息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到位凭证复印件、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原件。
(十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 成立市级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整合领导小组”),由盘州市委书记、市长任双组长,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分管市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乡村振兴局局长兼任副主任,负责涉农资金整合的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制度的制定、日常事务的处理等,讨论决定整合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
第十七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研究确定整合项目总体规划、审查确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及申报和其他需要研究解决的重大事项;如因工作需要,可由市整合领导小组组长决定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第十八条 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创新工作理念和方法,推动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鼓励党员干部履职担当。坚持底线原则,坚决做到“五个区分”:把创造性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区别开来,把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导致的失误与明知故犯区别开来,把加快发展过程中受客观因素影响而造成工作过失与失职渎职区别开来,把一心为公的干部与以权谋私的干部区别开来,把敢闯敢试的干部与擅权专断的干部区别开来。把依据乡村振兴规划合理改变专项资金用途与擅自将专项资金挪为他用区分开。坚持依纪依规、实事求是、严格甄别、客观公正原则,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创造你追我赶的良好环境,营造风清气正的和谐生态,促进干部在新常态下有新作为。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九条 职能职责。
(一)市整合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政策制定、制度建设、方案审批、资金下达和监督考核,重点抓好试点选择、上下衔接、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二)财政部门负责纳入实施方案的财政涉农资金统筹安排工作,负责提供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来源,将上级下达的资金文件通知行业主管部门,会签、审核行业主管部门的资金分配方案,拨付符合规定要求的用款申请资金。要建立整合范围内资金台账,掌握资金下达及使用情况,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等工作。实施方案要详实具体,一方面,要分级分专项说明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全面说明支持项目情况,包括:主管部门、实施单位、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规模、筹资方式、绩效目标、时间进度等信息。实施方案须以政府文件在每年3月31日前印发,原则上允许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及省级审核意见,在8月底前调整并重新印发一次(印发程序及要求与年初一致)。对于实施方案调整印发后收到有统筹整合使用需求的相关资金,可另行编制补充方案,避免出现资金保障缺口。
(三)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纳入实施方案的项目统筹工作,会同其他项目主管部门择优确定纳入实施方案的项目清单,要将整合资金支持项目录入现有项目管理系统,并及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支出进度、绩效等情况。
(四)发改、财政、农业、自然资源、水务、乡村振兴、交通、住建、民宗、环保、文体、教育、卫康等部门为项目实施单位的,负责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会签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可研、初设、审批等基本建设程序,项目符合脱贫攻坚政策规定,组织、督促项目实施,质量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收集、整理、完善报账资料及项目档案资料,审核报账,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台账等事务,负责将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自评按要求录入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系统。
(五)发改、财政、农业、自然资源、水务、乡村振兴、交通、住建、民宗、环保、文体、教育、卫康等部门为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由乡(镇、街道)实施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会签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可研、初设等基本建设程序的审批,审批的项目符合脱贫攻坚政策规定,负责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技术指导、项目检查验收,配合乡(镇、街道)做好相关事务,负责将各自行业主管部门在乡(镇、街道)实施的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自评按要求录入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系统。乡(镇、街道)要依据我市脱贫攻坚规划、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巩固脱贫攻坚、符合现行政策标准、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向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组织、督促项目实施,日常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收集、整理、完善报账相关资料及项目档案资料,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台账等。
按“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项目实施单位为资金使用的责任部门,对项目具体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负主体责任,责任部门要定期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向本级财政和乡村振兴部门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绩效完成情况拨付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各乡(镇、街道)要严肃财经纪律,严禁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涉农整合资金,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严格项目实施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使用高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为提高整合资金的效率及规范性,市整合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每年对报备的实施方案进行一次审核。实施方案审核具体分工为:财政局负责审核实施方案内资金来源及资金管理使用是否符合中央及省级整合资金政策规定;乡村振兴局会同其他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实施方案内项目相关情况,其中:乡村振兴局重点审核实施方案内项目是否源自项目库,乡村振兴部门主管的项目是否符合中央及省级整合资金政策规定,是否符合行业规划及行业项目规范;其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的项目是否符合中央及省级整合资金政策规定,是否符合行业规划及行业项目规范。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公示制”,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和更改资金用途,确需调整的须报经市整合领导小组同意后,按原渠道报批。
第二十三条 运用市级投融资平台,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投入乡村振兴开发,突出脱贫实效,开展产业、资产收益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改革创新试点,依法依规安排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财政涉农资金的精准度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运用“三变”改革创新,建立健全合作社与农户、特别是建档立卡的脱贫户之间利益联结机制,以本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等多种方式,把目标相近、方向类同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
第二十五条 加大项目信息公开力度,通过市政府网、政府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公布年度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建设内容、地点、财政扶持政策及资金等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监委、审计、发改、财政对年度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市整合领导小组汇报项目检查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不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擅自申报项目或擅自调整变更项目实施计划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根据《盘州市政府性投资项目预、决(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盘州府办发〔2018〕70号),项目实施完成后,应报送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结算审核,并出具项目结算审核报告。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市整合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及目标考核,对项目完成和资金使用管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对工作中出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违纪行为重点整治并问责,并纳入单位年度考核负面清单;项目完成好的,要给予奖励,并加大产业投入。
第三十条 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使用效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纳入整合资金执行本办法,项目对应的行业单独制定有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盘州市财政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
盘州府发〔2021〕19号附件1-盘州市财政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xls
附件2:盘州市财政涉农整合(衔接)资金报账核销审批单
盘州府发〔2021〕19号附件2-盘州市财政涉农整合(衔接)资金报账核销审批单.xls
抄送:市委办,市纪委,市人武部。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红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盘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盘南产业
园区管委会,两河、沙淤和普古农业园区管委会。
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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