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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78211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03-10
  • 文  号:
  • 盘州府办发〔2022〕17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州市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州市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作者:盘州市人民政府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盘州市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2310




盘州市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文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保障我市文物调查、保护、修缮和开发利用,全面推动文物保护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9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825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全面加强文物工作实施方案通知》(六盘水府函〔20181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盘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原则,着力提高管理利用水平,充分发挥文物在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的重要作用。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文物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国务院、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文物调查、保护、修缮和开发利用工作实际,成立文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长:    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谭有燕  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市委统战部

部长

       吴忠幸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

韩文杰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瞿春元市政协副主席

市政府办公室、市总工会市科协市文联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审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委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盘州分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乡村振兴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民宗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医保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移民局市档案局市供销社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供电局主要负责同志,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抓好日常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    

(二)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体广电旅游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做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以及馆藏文物的建档立卡和电子信息化管理;配合做好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会同公安部门组织开展文物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文物安全整改;指导和督促本系统所属博物馆、陈列馆(传习所)、文物保护中心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对全市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进行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流散文物;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刊播公益广告等形式,对《文物保护法》及相关知识进行广泛宣传;按照合理开发利用文物旅游资源,充分发挥盘州历史文化、名人文化、红色文化、三线文化作用,加强旅游景区景点的文物保护,督促旅游相关单位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文物及其环境风貌不受破坏;制订历史文化名城和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及其开放管理规定;负责落实全市文物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等。

市发展改革局:把文物保护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配合制订各乡(镇、街道)博物馆(展示馆)专项建设规划;按照基本建设审批权限,审批本辖区内文物保护基本建设项目;积极向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争取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文物保护纳入我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在编制城乡建设规划时,事先会同文物管理部门商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对象;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街、名村)保护规划;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制订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部分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对选址处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应征求文物管理部门的意见,会同文物管理部门审定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在城市建设中,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督促检查文物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对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擅自拆除文物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盘州分局:将文物保护纳入环境影响评对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敏感区的建设项目要求从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文物保护单位造成污染或损坏的环境违法行为从严查处

市自然资源局: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文物保护范围列入盘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在审批涉及文物保护的建设用地时,事先征询文物行政部门意见,对未落实文物保护措施的建设用地,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林区及森林公园范围内古寨址、古石刻、革命史迹及古树名木等文物的保护工作。

市财政局:将本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专项目建设的相关项目绩效评价达到80%分以上的项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对文物保护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市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会同文物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检查全市文物安全保卫工作,督促博物馆、档案局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设施,确保馆藏文物安全;严厉打击盗掘、盗窃、倒买、倒卖文物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文物消防安全检查工作;配合文物部门做好建设工程或农业生产中发现文物的现场保护工作;对在侦破各类案件中依法没收或追缴的文物进行登记造册和移交管理。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督促本系统所属的烈士陵园及纪念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馆藏文物管理制度,并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负责本系统所属的革命旧址、烈士故居及附属文物的保护工作,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损毁、改建、添建、重建或者拆除文物;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且属国家所有的革命旧址,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改作其他用途;会同文体广电旅游、公安部门组织开展本系统文物安全检查,确保文物安全。

市民宗局: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督查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内涉及文物保护的建设工程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未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损毁、改建、添建、重建或者拆除文物;制订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会同文体广电旅游、公安部门组织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安全检查,确保文物安全。

市交通运输局:在进行公路建设时,事先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建设工程的文物保护措施,会同文物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将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在公路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文物行政部门,不得强行施工造成文物破坏。

市农业农村局:在进行农业项目建设时,事先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建设工程的文物保护措施,会同文物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将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在实施农业项目建设发现文物,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文物行政部门,不得强行施工造成文物破坏。

市水务局: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时,事先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建设工程的文物保护措施,会同文物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水利工程实施发现文物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文物行政部门,不得强行施工造成文物破坏。

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审验文物经营资格,核发有关执照;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加强文物市场管理,依法取缔非法文物交易市场,查处非法经营活动;督促本系统对依法没收或追缴的文物进行登记造册和移交。

市教育局:组织中、小学生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及其展览,将爱国主义教育列入学校德育工作计划;在中、小学生中开展文物法规知识和知我盘州,爱我家乡等一系列主题教育活动;教育和倡导学生在游览文物古迹时,不涂抹乱画,文明出游。

市司法局:指导各部门依法开展部门地方性文物保护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对文物行政执法实施指导

市供销社:协助文物行政部门拣选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督促本系统所属的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将拣选出来的文物及时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管理。

市税务局:按照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有关规定,落实好博物馆、纪念馆的税收有关优惠政策。

各乡(镇、街道)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文物工作机构健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重点工作,针对文物保护点分布广泛的要实行网格化管理。要明确分管文物工作的领导,文物所在村()要明确直接负责文物保护管理的责任人。辖区内村()应承担文物保护管理的具体责任,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法人(主要负责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产权人(使用人)明确的,应承担文物保护管理的直接责任。定时对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开展巡查、检查,特别是落实私有产权文物业主安全直接责任,推进村(居)文物安全责任落实工作,发现文物有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将文物保护工作落实到位。

市目标考核办:将全市文物管理与保护、文物安全等工作纳入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年度综合考核体系。

其他各成员单位结合本单位职能职责,协助文物管理部门落实好调查、保护、修缮和开发利用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文物安全工作。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文物工作,把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在政策、经费、机构、人员和设施建设等方面提供保障,确保本辖区内的文物不受破坏。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不断改善收藏、陈列条件和安全保卫设施,使藏品的保存环境和安防、消防等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强化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市文体广电旅游要会同规划部门,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点)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树立保护标志,并根据需要设置说明碑、保护界桩等。建立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有效表现文物保护单位所载内容。设置保护机构,重要文物保护单位要设置专门机构,落实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三)广泛开展文物普查工作。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要求及时开展文物调查摸底等工作。

(四)合力做好基本建设中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文物管理部门要加强和基本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建设单位的沟通协作,及时协调解决在基本建设工作中出现的文物保护问题;密切配合具备专业资质的文物考古单位开展文物保护工作,协助处理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并及时上报。

(五)认真落实大遗址大项目保护工作。要积极稳妥推进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1)、市级文物保护单位(6)和县级83个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的申报和实施,争取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对大遗址大项目保护资金,落实配套经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作组织机构。文物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保护管理全市文物工作的牵头责任,建立市人民政府乡、镇、街道(文物保护小组)村(居)三级文物保护网络,切实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完善文物保护部门联动机制,健全文物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文物工作目标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管理体制,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刚性要求,确保六纳入要把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文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编制全文物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要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明确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点)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保证城乡建设规划与文物保护规划相衔接;将文物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工作开展提供经费保障;要把文物保护纳入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建设和改革步伐,强化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要把文物保护纳入领导责任清单,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把文物保护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确保文物保护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把文物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监督范围,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强化宣传教育,严格依法办事。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充分运用会议、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宣传活动,增强社会文物保护意识,在全市上下形成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建立以政府保护为主、全社会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体制机制。实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控制度,加强对文物本体和周边环境的整体保护工作。实行重大项目建设施工前考古调查、勘探制度。基本建设立项前须征求文物保护管理部门的意见。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交通道路建设及其他城乡建设项目要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对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文物进行调查、勘探,落实文物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免遭毁损。

(四)严格目标考核,奖惩措施到位。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履行好工作职责,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考核。要建立和落实文物保护重大责任追究制度,对履职不到位,造成文物损坏或流失引起严重后果的,对相关领导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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