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有关部门,保基乡、盘关镇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盘州市进一步做好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和防止返贫帮扶政策衔接并轨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州市进一步做好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
和防止返贫帮扶政策衔接并轨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在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帮扶政策(以下简称“两项政策”)衔接并轨的决策部署,按照第十五次全省民政会议上关于加快推进“两项政策”衔接并轨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两项政策”衔接并轨试点范围的工作要求,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和防止返贫帮扶政策衔接并轨试点工作的通知》(黔民函〔2025〕11号)、2025年全省民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5年底前,持续推动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和防止返贫帮扶政策衔接并轨工作在保基乡、盘关镇试点运行;结合试点乡镇工作推进情况,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总结工作经验。
二、试点任务
(一)推动对象认定衔接并轨。一是统一对象范围。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与农业农村部门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统一纳入低收入人口。二是统一认定方式。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农业农村部门配合,采取入户走访、自主申报、基层上报、数据比对等方式开展认定工作。三是统一认定流程。低收入人口审核认定按照村民申请,乡镇受理、初审,县级民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审核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四是统一入户核查。试点乡镇结合实际设立低收入人口救助服务中心(工作小组),整合民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人员、驻村工作队、村级工作力量,统一开展入户核查工作。五是统一开展分析研判。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对试点乡镇拟纳入低收入人口范畴的对象统一开展分析研判提出初审意见,确保“应保尽保、应纳尽纳”。六是统一收入核算项目指标。家庭月收入核算,按其提出低收入人口申请前12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综合各类对象认定核算标准的基础上,将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核算项目进行调整统一。①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对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外出务工人员,可按核查日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定其工资性收入。②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③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④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收入,包括赡(抚、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⑤在保持收入核算口径统一的基础上,按照不同类型的低收入人口核算其家庭支出扣减(低保口径、务工成本、就业成本、财产豁免、刚性支出扣减等)。七是统一开展审核确认。试点乡镇统一进行低收入人口初审,市民政、农业农村部门按不低于10%的比例开展抽查复核后,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开展审核确认。八是强化数据信息标注。市民政、农业农村部门将审核确认的低收入人口信息分别录入各自系统,民政部门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录入“低收入人口系统”,农业农村部门将符合纳入的监测对象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全省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对于既符合兜底保障条件又符合防止返贫监测条件的均需在各自系统进行标注;对于相互不符合条件的,均需标注具体原因。
(二)推动“监测体系”衔接并轨。一是推动监测预警机制并轨。配合上级部门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功能,如增设劳动力、饮水安全、住房安全等标签;探索将信息平台与防止返贫监测系统中的重病、重残、自然灾害等同类监测预警指标进行调整统一。二是推动救助帮扶政策并轨。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根据低收入人口困难类别和困难情形,精准落实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常态化救助帮扶措施,大力推进“物质+服务”救助帮扶方式。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负责提供识别为低收入人口的家庭和个人近三年来获得的救助情况,建立健全低收入人口数据信息及救助帮扶结果信息常态化共享机制,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三是强化线下摸排监测。对各类预警信息和比对发现的疑点线索,整合乡镇、村(社区)两级工作力量联合开展入户摸排,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相应救助帮扶,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低收入人口范围。
(三)推动帮扶政策衔接并轨。一是加强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政策与防止返贫帮扶政策衔接。对识别认定的低收入人口,市民政部门依规核实落实低保、特困、孤儿、临时救助等兜底保障政策,市农业农村部门配合推动落实产业帮扶等措施。二是加强基本生活救助政策与专项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市医保、卫健、应急、人社、残联等相关部门推送的重病人员、高费用患者、重灾人员、失业人员、重残人员等易返贫致贫风险人群,经市民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识别认定为低收入人口的,市民政部门依规核实落实低保、特困、临时救助、孤儿等兜底保障政策或转介给予慈善帮扶。经市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人口的,市教育、住建、人社、医保等部门要依规核实落实教育、住房、就业、医疗等专项社会救助政策。三是充分发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作用。市民政部门要定期将低收入人口数据信息推送至相关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并收集相关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对低收入人口实施救助帮扶的类型、金额等信息录入系统;对相关单位推送的易返贫致贫风险人群,经核实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逐一备注具体政策原因并录入系统,及时反馈给信息推送部门;按月动态更新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数据信息并录入信息系统,加快构建覆盖全面、信息完整、数据准确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
(四)推动工作流程衔接并轨。一是统筹工作力量。试点乡镇结合实际,整合民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人员、驻村工作队、结对帮扶干部以及村级工作力量,按照“三同步”识别机制:即“同步开展入户核查、同步开展乡镇审核、同步开展县级(民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确认”开展入户核查采集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和防止返贫监测申请对象数据信息。二是规范服务窗口。试点乡镇要整合“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统一设立“低收入人口救助服务窗口”,明确经办人员、救助帮扶事项和办理流程,负责为低收入人口提供“一站式”代办服务。三是加强定期会商研判。充分发挥盘州市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和防止返贫帮扶政策衔接并轨联席会议作用,定期召开会议会商调度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落实情况,研究解决难点堵点问题。
三、组织领导
为统筹推进试点工作,临时设立盘州市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和防止返贫帮扶政策衔接并轨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成员为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对外发文;负责落实低收入人口识别认定,规范化制定帮扶措施,切实推动帮扶政策落实,有效解决低收入人口实际存在困难,增强低收入人口抵御风险能力,切实兜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工作底线。
四、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5年8—9月)。在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细化明确重点任务、进度安排、部门职责、保障措施等,推动试点工作开展。
(二)推动实施阶段(2025年10—11月)。指导试点乡镇围绕试点目标任务,深入推进各项试点工作,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5年12月底前)。根据试点改革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在建章立制、体系构建、组织保障等方面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政策、机制性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民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协作,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试点乡镇要主动履职,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动试点工作开展并取得预期效果。
(二)加强工作指导。联席会议办公室要采取多种方式指导试点工作,定期进行会商研究,及时发现并帮助解决试点乡镇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试点乡镇要对对象衔接、政策衔接、“三同步”、数据共享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指导村(社区)推动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三)加强信息反馈。试点乡镇要适时反馈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盘州市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和防止返贫帮扶政策衔接并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附件
盘州市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和防止返贫
帮扶政策衔接并轨联席会议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衔接并轨试点工作,研究制定推进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形成工作合力。
市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人口的认定、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资金发放以及兜底保障对象信息推送等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争取多方面政策支持。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认定,按照现行政策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落实帮扶措施并推送信息给相关职能部门,同时做好贵州省覆盖全体农村人口的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帮扶大数据信息系统和贵州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监测系统的数据衔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县级配套救助资金。
市医保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通过参保资助、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方式给予保障。
市教育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在校学生,按规定通过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以及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按规定通过配租公租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等给予住房保障救助。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按规定通过提供“1311”公共就业服务、公益性岗位安置,免费培训、社保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等方式给予就业救助。
市生态移民局:负责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低收入人口相关帮扶工作。
市残联:负责低收入人口当中残疾人的生活补助及残疾人康复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研究制定、督促落实疾病应急救助政策,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适当减免低收入人口费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
市水务局:负责做好低收入人口饮水安全保障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市民政部门推进低收入人口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低收入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私营企业等相关信息。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督促落实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优惠政策。
市公安局:配合做好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依法及时提供申请和已获得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的家庭成员的车辆、户籍等相关信息。
试点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人口的主动发现、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初审、动态管理、信息录入等工作。指导村(社区)做好政策宣传、入户核查、公示公开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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