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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州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盘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明确盘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就餐费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来源:盘州市人民政府 作者:xczj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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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州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盘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明确盘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就餐费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盘州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盘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明确盘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就餐费标准的规定》已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13日

 

 

 

 

 

 

 

 

 

 

 

 

 

 

 

 

  盘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3月13日印发

                                        

 

盘州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盘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六盘水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六盘水财预〔2018〕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市党政机关)。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全市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

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地(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县(处)及以下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在可乘坐硬卧的情况下,可按不高于硬卧费标准自行选择乘坐软席。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费用由个人自理。

科级及以下人员公出,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如工作任务紧急确需乘坐的,须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不支持驾驶私车公务出差,若驾私车公出所发生的责任和费用自负。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到盘州市境外,住宿费实行节约奖励。住宿费标准与实际发生费用的差额即节约部分,可将其70%奖励出差人员(最高不超过住宿费标准的50%);因投亲靠友等原因不能提供住宿发票的,可按住宿费标准的50%奖励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出差地

 

级别

省内

省外

贵阳市

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

各县区

乡(镇、街道)

地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470

450

430

120

执行市级机

关差旅费标

准(见附表1)

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370

300

280

120

其余人员

300

280

260

120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实行总额包干。到六盘水市行政区域外出差的(比邻县除外),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补助100元;未带公务用车出差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补助80元,带公务用车出差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补助40元。在六盘水市内其他县(特区)及比邻县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补助70元;未带公务用车出差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补助50元,带公务用车出差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补助25元。盘州市境内工作地以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40元。出差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除接待单位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

 

第四章  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在30日内办完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表2)、机票、车票和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具备条件的应以公务卡方式结算住宿费、飞机费、车费、轮船费等支出。

第二十条  全市党政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驻红果城区工作人员在城区(红果街道、翰林街道、亦资街道)执行公务的,不报销差旅费。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一条  全市党政机关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公务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公务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涉嫌违纪须追究纪律责任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移送处理。涉嫌犯罪的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 经组织(或人社)部门批准,到盘州市境外跟班学习、挂职锻炼、驻点和支援等工作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规定执行;在外学习工作期间,按工作天数,每人每天给予伙食补助费50元,不报销市内交通费。驻村人员伙食补助(驻村补助)按照组织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经组织(或人社)部门批准,到盘州市境外参加干部培训班、干部专修班、业务培训班等学习的人员,出差15日以上(含15日),旅行途中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规定执行;学习期间,举办单位未统一安排就餐的,每人每天给予伙食补助费50元,不报销市内交通费。15日以内(不含15日)学习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差旅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盘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盘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盘财发〔2017〕72号)同时废止。

 

 

 

 

 

 

 

 

 

 

 

 

附表1

 

盘州市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北京

1100

650

500

天津

800

480

380

河北(石家庄)

800

450

350

山西(太原)

800

480

350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辽宁(沈阳)

800

480

350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

960

590

420

20%

吉林(长春)

800

450

350

黑龙江(哈尔滨)

800

450

350

7-9

960

540

420

20%

上海

1100

600

500

江苏(南京)

900

490

380

浙江(杭州)

900

500

400

宁波

800

450

350

安徽(合肥)

800

460

350

福建(福州)

900

480

380

厦门

900

500

400

江西(南昌)

800

470

350

山东(济南)

800

480

380

青岛

800

490

380

7-9

960

590

450

20%

河南(郑州)

900

480

380

湖北(武汉)

800

480

350

湖南(长沙)

800

450

350

广东(广州)

900

550

450

深圳

900

550

450

广西(南宁)

800

470

350

海南(海口)

800

500

350

11-2

1040

650

450

30%

重庆

800

480

370

四川(成都)

900

470

370

云南(昆明)

900

480

380

西藏(拉萨)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50%

陕西(西安)

800

460

350

甘肃(兰州)

800

470

350

青海(西宁)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50%

宁夏(银川)

800

470

350

新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附表2

 

盘州市党政机关公务差旅审批单

单位:                                                    填报时间:

公出人员

姓名

职务

 

 

 

 

 

 

出差时间

 

出差地点

 

出差事由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审批意见

 

 

 

 

 

 

 

 

 

 

 

 

盘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盘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使用,根据《预算法》、《贵州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参照《六盘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六盘水财预〔2018〕4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福利费,是指盘州市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用于国家工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和集体福利开支等费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是指盘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干部职工。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计提:在职国家公务员(含参公人员、机关工人)基本工资、津补贴(含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基本工资/12)的2%提取;在职事业单位技术管理人员(含工人)按基本工资、津补贴(含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2%提取。离休、退休干部职工分别按离休费、基本退休费(基础性养老金)的2%提取。

第四条  福利费使用范围

(一)干部职工因病、因伤住院慰问费;

(二)干部职工体检费;

(三)行政事业单位食堂伙食补助;

(四)干部职工家庭特别困难补助;

(五)干部职工死亡或干部职工父母死亡丧葬补助;

(六)干部职工福利其他支出。

上述福利费具体开支额度,由各行政事业单位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真做好福利费管理、使用工作。年度终了福利费有结余的,由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继续安排使用。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明确盘州市党政机关

国内公务接待就餐费标准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十项规定,进一步加强盘州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参照《关于明确六盘水市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就餐费标准的规定》(六盘水财预〔2018〕4号),现将盘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就餐费标准明确如下:

第一条  各单位发生公务接待时,需安排接待用餐的,有食堂的原则上在食堂就餐。无食堂的要按规定标准就近就简安排,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实行就餐费标准控制。接待对象中最高职务为科级及以下的,正餐、早餐人均费用分别不超过80元、30元;接待对象中最高职务为县处级的,正餐、早餐人均费用分别不超过100元、40元;接待对象中最高职务为地厅级的,正餐、早餐人均费用分别不超过120元、50元;接待对象中最高职务为省部级的,正餐、早餐人均费用分别不超过150元、60元。贴近接待的工作人员就餐费参照科级及以下标准执行;接待对象行政职务不明确的,按我市负责接待领导的最高职务核定标准。市级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招商引资接待,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50%。

第二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贵州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和《贵州省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私客公待,不得将非公务活动作为接待范围。

第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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