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条例》《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9〕27号)、《贵州省司法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司通〔2024〕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盘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司法行政机关用于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业务的支出。
法律援助业务主要包括:
(一)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含法律援助宣传、法律援助人员培训、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法律援助案例评选等;
(二)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服务;
(三)值班律师开展法律帮助等。
第三条 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
(一)中央和省对下有关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二)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拨款;
(三)社会各界捐赠;
(四)其他合法途径的资金。
第四条 法律援助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变化状况及经济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予以动态调整,切实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中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等。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情况,按规定向其支付补贴或报销直接费用: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法律援助补贴实行定额包干;
(二)公职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 据实报销提供服务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公证费和鉴定费等直接费用,涉及差旅费等有明确公务支出政策的,应按规定标准执行。
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实行办案质量与补贴挂钩的差别补贴制度。对于评定为优秀的案件,在原定补贴的基础上提升20%予以发放,同一案件被不同层级评定为优秀的,不得重复发放。
第八条 法律援助定额包干补贴标准如下:
(一)在本市内办理的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每件补贴8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900元;审判阶段,每件补贴1000元。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每件补贴1000元;
(二)在本市跨区(特区)办理的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每件补贴10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1100元;审判阶段,每件补贴1200元。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每件补贴1200元;
(三)办理本省内跨市(州)案件的每件补贴最高不超过 3000元;
(四)二审案件的补贴,按一审案件的补贴标准发放;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补贴,按民事诉讼案件的 补贴标准发放;
(六)申请执行案件的补贴,按同类案件补贴标准的80%发放;
(七)办理非诉讼案件、调解案件、听证案件每件补贴700元;
(八)办理不予减免相关费用的各类法律援助公证事项, 每件补贴400元;
(九)承办涉及听力、言语残疾人,少数民族,外国人的法律援助案件,确实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每件另补翻译费400元;
(十)司法鉴定案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不能减免的, 每件最高不超过2000元;
(十一)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办案机关、监管场所的值班律师,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每人每天300元;
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安排或认可,法律援助人员参与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政务中心、法律援助机构及其设立的工作站(点)、“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每人每天300元;
(十二)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为受援人代写法律文书的每件补贴200元;
派驻在有关单位、场所法律咨询接待窗口的值班人员为来访咨询的当事人提供简单的代书服务,按照本条第(十一)项规定按日发放补贴,不另发代书补贴;
(十三)再审案件补贴标准按同类案件的标准支付;
(十四)疑难案件和跨省办理的案件补贴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每件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
疑难案件包括可能造成集体上访或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引起社会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3次以上开庭或调查取证工作量特别大的案件,死刑改判的案件及其他疑难案件;
疑难案件需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确认,并由法律
援助机构和案件承办单位集体讨论确定承办方案和代理意见;
(十五)法律援助机构组织专家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质量评估或开展案例评选的,每名专家每日按500元发放补贴。
第九条 因案情复杂、路途遥远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补贴不足以支付差旅费用支出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后报市司法局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增加补贴费,增加费用最高不超过补贴标准的2倍。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或者非因法律援助人员过错不再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按照工作完成程度确定补贴比例。法律援助人员尚未开展任何工作的,不支付补贴;仅已开展会见(约见)或阅卷等一项工作的,按照相应标准的30%支付补贴;已开展会见(约见)、调查取证、参加调解或和解、阅卷、参加庭审、提交法律意见书(辩护词、代理词)等至少两项工作的,按照相应标准的60%支付补贴;已完成全部工作的,全额支付补贴。
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已经完成诉讼整个阶段,后又达成庭后调解的,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视为完成全部工作,按相应诉讼案件支付补贴。
办理人数众多的法律援助案件,按规定计算为多个案件且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合并审理的,第一个案件按照相应标准支付补贴,从第二个案件起按照不超过相应标准的15%支付补贴,但该项补贴最高不超过相同情形下个案补贴标准的15倍。
第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法律援助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提交接受指派或者安排的函件、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办理情况报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审查符合要求的法律援助案件,报市司法局党组研究,会同市财政局在2个月内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补贴或者报销费用;已经发放补贴或者报销费用的,予以收回:
(一)结案卷宗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 的;
(二)案件质量评定为不合格的;
(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 助条例》《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 定》和相关政策规定的。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审查、统一受理、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受理、批准、指派,法律援助机构不承担补贴费用。
第十四条 市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补贴发放制度,不得无故克扣、拒付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补贴。
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台账,标明承担法律援助案件的事项、时间、承办人、补贴数额或报销数额等。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管理和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流、侵占和挪用,不得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
第十六条 市司法局应当建立健全对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内控机制,加强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开展法律援助经费绩效考评工作。市财政局应做好对本级法律援助经费的保障工作,及时分配、足额下达和拨付财政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和政府采购动态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市司法局和市财政局在管理和使用法律援助经费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发放)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发放)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市司法局和市财政局应于每年的2月1日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法律援助经费的安排、支出情况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分别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盘州市财政局盘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贵州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盘州财发〔2021〕146号)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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