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公共管理办公室、养老服务中心、市安宁医院、盘州市普亲春雪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1号)、《贵州省特困供养认定办法》(黔民发〔2021〕8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2022〕31号)、《六盘水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六盘水府发〔2022〕7 号),为做好我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和照料护理工作,结合各乡(镇、街道)特困供养人员的认定情况,经研究,现将2023年9月份234名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和照料护理费37.5957万元下拨给你们,(城市14.8142万元、农村22.7815万元),其中9月份救助供养金23.7042万元(城市9.5222万元、农村14.1820万元)、照料护理费13.8915万元(城市5.2920万元、农村8.5995万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2023年9月份在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普亲春雪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市安宁医院机构供养的特困人员。
二、发放标准
1.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13元。
2.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为全护理人员每人每月1890元,半自理人员每人每月945元,全自理人员每人每月378元。
三、工作要求
1.各乡(镇、街道)公共管理办公室、养老服务中心、市安宁医院、普亲春雪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在资金到位后,要规范资金管理使用,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管理使用要求,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提供吃、穿、住、医、葬、教等方面的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和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2.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费,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照料护理开支。
3.各乡(镇、街道)公共管理办公室、养老服务中心、市社会福利院、市安宁医院、普亲春雪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建立资金使用台账,保障资金安全,对救助供养金和照料护理费的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请将此款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类科目第“2082102”款“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科目和第“2082101”款“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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