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公共管理办公室、养老服务中心: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1号)、《贵州省特困供养认定办法》(黔民发〔2021〕8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2022〕31号)、《六盘水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六盘水府发〔2022〕7 号),为做好我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和照料护理工作,结合各乡(镇、街道)特困供养人员的认定情况,经研究,现对2023年10月份的2022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及照料护理费238.2816万元进行发放(城市特困供养49.0665万元、农村特困供养189.2151万元),其中10月份救助供金204.8286万元(城市42.5460万元、农村162.2826万元),10月份照料护理费33.4530万元(城市6.5205万元、农村26.9325万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2023年10月份在各乡(镇、街道)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和签订照料护理协议的人员。
二、发放标准
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13元。
2.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为:全护理人员每人每月1890元,半自理人员每人每月945元。
三、工作要求
1.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认真核对发放信息,确保资金足额发放到位,严禁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
2.本资金由市财政通过“一折通”统一发放。因账号错误无法上账的,则由乡(镇、街道)财政所、民政社会事务办与当地金融部门联系后立即核实必须实行社会化发放。
请将此款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类科目第“2082102”款“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科目和第“2082101”款“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科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