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盘州市监撤登告字〔2024〕7号
六盘水龙源泰兴商贸有限公司、王良玲:
由本局调查的六盘水龙源泰兴商贸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一事,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根据王良玲关于撤销在六盘水龙源泰兴商贸有限公司监事职务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本局于2024年10月16日受理并进行调查。
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林彬于2016年10月10日委托嘉亿企业服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刘嘉庆(其于2023年死亡)办理当事人的企业设立登记,刘嘉庆将办理当事人企业设立登记的材料交给其员工肖明到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科办理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人王良玲的身份证复印件是由刘嘉庆提供,申请人王良玲未到场,代办人肖明提交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于2016年10月11日在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肖明为当事人领取营业执照后交给刘嘉庆。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企业设立档案中查找到相关联系方式,显示有四个联系电话号码,执法人员分别拨打了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林彬(131*****556)的电话,显示该号码在2022年被贵阳人徐某(男)实名登记使用,徐某声称不认识林彬,与林彬无任何关系;拨打该当事人的财务人员彭艳琴(189*****677)的电话,显示为彭艳琴本人,其为当事人做过一年财务,财务资料是由刘嘉庆提供,从未见过林彬、王良玲等人,并证实刘嘉庆于2023年已死亡;拨打王良玲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电话号码(131*****629),显示该号码在2018年被贵阳人曾某(女)实名登记使用,曾某声称不认识王良玲,与王良玲无任何关系;拨打代办人员肖明(153*****249)电话号码,显示为肖明本人,其办理当事人企业设立登记的材料由刘嘉庆提供,从未见过林彬、王良玲等人,并证实刘嘉庆已死亡。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3日根据当事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记载的住所到现场核实,当时登记住所是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干沟桥银杏大道蓝山一品对面,现在实际对应的地址是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翰林街道银杏大道179号附近,并找到企业设立档案中房屋租赁合同所指的房东杨凤祥,了解到该房屋租赁合同是伪造,此处住所无当事人经营过的痕迹,无法找到当事人。
截止目前,执法人员通过各种方式,穷尽各种手段,都无法查找联系到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林彬和刘嘉庆等核心人物了解当事人设立登记时的真实情况,也未能找到当事人的实际住所。
综上所述,申请人王良玲申请撤销其在当事人的监事职务理由成立,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林彬提交当事人的企业设立登记的材料存在不真实的情况,当事人冒用了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的规定,本局拟撤销王良玲在六盘水龙源泰兴商贸有限公司的监事职务,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当事人被撤销的市场主体登记事项予以公示。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谭百霖 联系电话: 0858-3612896
联系地址: 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科
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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