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文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六盘水环盘责改字〔2023〕10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中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7F2E4F0U
地址: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新建路19号9幢9-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谭勇
2023年4月23日,生态环境部西南督察局赴盘州市开展环保督察,在途径X247县道响水镇干庄路段时,督察组发现紧邻该路段的小黄泥河水体浑浊,经督察组及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相关部门人员现场核查,发现河水浑浊系你公司负责施工的盘兴高铁保田隧道2号横洞施工点隧道内泥浆水排入河道所致。
经调查,2023年4月23日上午10点10分左右,你公司施工的保田隧道2号横洞掌子面施工至DK45+516.8时掌子面裂隙水突然增大,由两处明显涌水点以每小时约120立方米的水量涌入至施工区域,由于该处为反坡施工,考虑工人安全,立即启动反坡施工应急预案,对积水抽排至沉淀池处理排放。由于水量突增,且隧道抽水含大量泥沙,导致外排水浑浊,最终经过农灌渠进入排洪涵洞后汇入小黄泥河,使小黄泥河响水镇干庄段水体浑浊。发生此次事件时,你公司未向监督管理单位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盘兴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二分部报告,也未向当地政府和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报告,并且采取污染防治应急措施不及时。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盘兴高铁保田隧道2号横洞施工点隧道外的自然冲沟下游的排洪涵洞口处(汇入小黄泥河处)取了水样,经六盘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六盘水环监服字〔2023〕水001号)显示:该水样中,铅、铬、总铬、六价铬、汞、砷、铜、锌的检测结果均低于允许排放浓度,悬浮物测定值为364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70mg/L,超标倍数为51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2023年4月23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2023年4月25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3.《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新建铁路盘县至兴义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黔环审〔2018〕110号),复印件1份;4.《新建铁路盘县至兴义线环境影响报告书》(封面、第327-329页、第338-342页、第393页),复印件1份;5.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6.《新建盘县至兴义铁路站前工程PXZQ-2标段项目保田隧道2号横洞工区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1页、第2页、第22页)及附件4,复印件1份;7.《关于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盘兴铁路二标二分部保田二号横洞施工突水流入小黄泥河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8.2023年4月23日现场采样视频截图2张;9.《监测报告》(六盘水环监服字〔2023〕水001号),原件1份;10.2023年4月23日和4月25日受污染河段对比照片1组;11.2023年4月23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查照片6张;12.2023年4月25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询问照片8张;13.《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生态环境部官网公示打印件1份;14.市人民政府关于《六盘水市水功能区划报告》的批复(六盘水府函〔2017〕97号),复印件1份;15.《六盘水市水功能区划报告》第8页、第42页、第78页,复印件1份;16.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7.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盘兴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二分部)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18.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盘兴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二分部)被调查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9.重庆中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重庆中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21.重庆中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调查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严格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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