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盘水环盘罚决字〔2023〕14号
当事人名称:贵州岗稳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DJ29L8P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柏果镇土城矿盘北洗煤厂
法定代表人:王流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6月14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盘州分局收到盘州市委网信办交办的盘州市网络舆情快报(2023年第17期),抖音网民反映盘州市羊场乡谭家寨处河流水质异常。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盘州分局于2023年6月14日组织执法人员到该网民拍摄视频的地点进行调查核实。经查,网民拍摄抖音视频的地点位于六盘水市盘州市羊场乡朝阳村1组谭家寨大桥处,该处河流名称为洪家庄小河,我局执法人员赶到现场时,视频拍摄点的河流水质感官呈浑浊状态,河床有黑色底泥沉积,网民反映的情况属实。
执法人员排查发现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盘县杨山煤矿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羊场乡,主要从事煤炭采掘,现场检查时,该矿30万吨每年矿井处于生产状态,正在开展120万吨每年矿井技改工作,120万吨每年矿井于2020年10月14日取得《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盘县杨山煤矿(兼并重组)(建设规模:120万t/a)“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黔环审〔2020〕114号)。现场检查时,该矿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均处于运行状态,执法人员调阅该矿污水排放口在线监测系统,污染物数据显示达标排放。经执法人员对该矿厂区环境开展检查,发现该矿两个职工澡堂产生的污水均进入收集沟,收集沟一端连通到生活污水处理站、一端连通到雨水涵管,澡堂污水进入收集沟后部分污水通过收集沟进入生活污水处理站、部分污水汇入雨水涵管排入外环境(郑家河),执法人员现场对该矿职工澡堂产生并通过收集沟汇入雨水涵管处的生活污水进行取样、封存并将水样送至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区域监测站进行监测。
2023年6月20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区域监测站经监测后出具《监测报告》(区域环监(委)字〔2023〕第015号),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结果为256mg/L、氨氮结果为21.7mg/L、悬浮物结果为218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限值(化学需氧量:100mg/L、氨氮:15mg/L、悬浮物70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限值1.56倍、0.45倍、2.11倍。
经调查,2023年6月上旬你公司受杨山煤矿委托对杨山煤矿职工澡堂外居住的2户居民楼进行拆除,在施工过程中损坏了职工澡堂污水收集沟,损坏污水收集沟后你公司未向杨山煤矿报告,杨山煤矿在开展外包工程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也未及时发现职工澡堂污水收集沟被损坏,导致职工澡堂部分污水通过破损的收集沟进入雨水涵管并超标排入外环境,致使下游洪家庄小河河流水质感官呈浑浊状态,河床有黑色底泥沉积。经查,受纳水体郑家河为Ⅲ类水体。
经调查,你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成立,于2022年12月26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于2023年7月3日延续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7月2日,主营建筑工程、矿用设备生产加工等业务。杨山煤矿于2023年5月28日与你公司签订了《零星工程施工合同》,其中在《安全施工协议》第8条中约定:施工过程中,在施工范围内所有的安全、环保(废水、噪音、扬尘等)由施工单位全权负责,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及后果均由施工单位承担,与甲方无关。在《施工环保协议书》中第11条约定:乙方在施工期间出现的环保问题,遭到上级部门检查并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罚决定及相关责任都由乙方承担负责。
你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致使杨山煤矿职工澡堂污水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入外环境,违反了《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九条第(四)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四)损害公共财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的规定,依据《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盘州市网络舆情快报(2023年第17期)打印件1份;
2.2023年6月14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3.2023年6月28日、2023年7月26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
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1份;
5.现场抽样取证登记单原件1份;
6.《监测报告》(区域环监(委)字〔2023〕第015号)原件1份及送达回证原件2份;
7.《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盘县杨山煤矿(兼并重组)(建设规模:120万t/a)“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黔环审〔2020〕114号)复印件1份;
8.关于对《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盘县杨山煤矿(兼并重组)“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黔环评估书〔2020〕177号)复印件1份;
9.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盘县杨山煤矿(兼并重组)(建设规模:120万t/a)“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书第329页复印件1份;
10.《零星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
11.杨山煤矿开展外包工程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告复印件1份;
12.杨山煤矿职工澡堂水外渗问题整改措施及完成情况原件1份;
13.杨山煤矿环保自查自改情况报告原件1份;
14.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盘县杨山煤矿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5.贵州岗稳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6.贵州岗稳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
17.贵州岗稳实业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18.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盘县杨山煤矿被调查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9.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盘县杨山煤矿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20.贵州岗稳实业有限公司被调查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1.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原件1份。
你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致使杨山煤矿职工澡堂污水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入外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盘罚告字〔2023〕14号),明确告知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相关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及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污染物类别是生活废水或其他废水的裁量幅度为5%,超标因子3个以上的裁量幅度为10%,排放去向是Ⅲ类水体的裁量幅度为20%(根据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盘县杨山煤矿(兼并重组)(建设规模:120万t/a)“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书第329页,废水受纳水体郑家河为Ⅲ类水体),排污超标状况是超标2倍以上不足3倍的裁量幅度为18%,因调查取证中不能充分确定杨山煤矿职工澡堂产生污水日排放量,污水日排放量选取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的最低裁量幅度5%进行裁量。鉴于杨山煤矿及你公司在知晓职工澡堂污水收集沟损坏后在2023年6月14日及时对破损的污水收集沟进行封堵,对损坏的水沟采取混凝土方式进行修复,安排人员将收集沟内存在的污泥进行清理,让职工澡堂生活污水全部流入生活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和《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八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对你公司减轻10%的罚款金额。即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5%+10%+20%+18%+5%)×60%-10%〕×1000000=2480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捌仟元(¥248000.00)的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室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或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戴欢 电 话:0858-3678407
地 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山综合体9号楼
邮政编码:553500
2023年9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