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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六盘水环盘罚决字〔2023〕25号)
来源: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盘州分局 作者:盘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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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盘水罚决字〔202325

当事人名称:贵州腾旅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C6AFE929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盘关镇邱田村103        

法定代表人胡迪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2月11日对由你公司租赁生产经营的盘州市铭杰选煤厂进行现场检查和噪声监测。发现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2月19日,你公司与盘州市铭杰选煤有限公司(备注:以下简称盘州市铭杰选煤厂)签订《铭杰选煤厂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五年零六个月,起止时间:2023年3月1日起至2028年2月。《铭杰选煤厂租赁合同》明确将铭杰选煤厂的全部办公用房、过磅房、厂房、器械设施设备、装载机等生产设施设备租赁给你公司生产、使用。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生产过程中的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明显。当日,盘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租用生产的盘州市铭杰选煤厂的噪声开展监测。2023年12月12日,盘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文号:盘州环监字〔2023〕第017号)显示:你公司租用生产的盘州市铭杰选煤厂西侧的噪声敏感建筑点位监测结果为:昼间:54.7dB(A);夜间:55.7dB(A),监测结果夜间值超盘州市铭杰选煤厂《环评报告》要求执行的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噪声排放标准5.7dB(A)。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1211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20231117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铭杰选煤厂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4.《关于对盘县铭杰选煤厂及盘县铭杰免烧砖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盘环复2015〕22号)复印件1份;5.《盘县铭杰选煤厂及盘县铭杰免烧砖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第56页复印件1份;6.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据1份;7.贵州腾旅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8.贵州腾旅商贸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9.盘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文号:盘州环监字〔2023〕第017号)1份;10.贵州腾旅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铭杰选煤厂振动筛、球磨机隔音板承揽合同》复印件1份。11.贵州腾旅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噪声整治资金结算票据复印件1份(共8张票据)。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我局于2024116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罚告字〔202325,明确告知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相关权利。在规定限期内你公司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为40%;违法行为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20%;噪声超标超过5分贝以上10分贝以内的25%。鉴于你公司签订《铭杰选煤厂租赁合同》后立即着手洗煤厂的升级改造工作,主动加大投入对噪声进行整治,提供有《铭杰选煤厂振动筛、球磨机隔音板承揽合同》、《费用结算清单》、《银行回执》等依据,在主观故意和所造成的后果上具有从轻情形,予以减轻最高法定罚款上限20%的处罚金额,即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40%+20%+25%)×60%-20%〕×200000=620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62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盘州分局办公室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限和期限    

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戴欢               话:0858-3678407

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山综合体9号楼

邮政编码:553000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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