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7〕2号)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六盘水住建通〔2017〕52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及保障条件
(一)申请范围
1.盘州市城镇规划区内的住房困难家庭。
2.盘州市辖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大学毕业五年内)、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
3.盘州市住房困难的新市民、青年人、复员退伍军人等。
(二)保障条件
1.收入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835元。
2.住房标准: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以下。
(三)其他要求
1.家庭成员中无商业铺面。
2.家庭成员中无现行价值10万元以上机动车辆。
3.家庭成员中无注册资金15万元以上工商注册企业。
4.家庭成员中未购买或承租公租房。
二、发放补贴标准
租赁住房补贴按季度发放,申请户季度补贴金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15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保障人口数×3个月。
(一)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中一般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8元/平方米;
(二)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中低保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10元/平方米;
(三)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中五保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12元/平方米;
(四)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按照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中一般家庭发放标准进行发放。
(五)城镇住房保障家庭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过60平方米按60平方米补贴。
(六)申请家庭(个人)季度补贴金额不足240元的按240元发放。
三、申请资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审批表。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及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现工作地村(居)委会、社区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五)家庭(个人)所在单位及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社区出具收入情况证明。
(六)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中低保家庭、五保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七)市场监管部门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八)新就业无房职工还需提供学历材料、工作证明(用工合同)、收入证明。
(九)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用工合同、收入证明,并在盘州市连续务工半年及以上。
(十)其他相关资料。
四、申请对象条件认定
(一)申请人家庭人口的核定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主要包括:
1.夫妻与未成年的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和父母。户口已经迁出的在校大学生列入保障对象。
2.与申请人没有直接赡养、扶养关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3.在劳教、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4.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非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直系亲属,纳入家庭总人口核定。
(二)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的核定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按申请前6个月家庭总收入的平均数除以家庭人口数计算。有工资性收入的以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为准,无固定收入的,以(村)居委会、社区调查后出具的证明为准。
(三)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收入的不计入家庭收入核定
1.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2.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3.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工(公)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4.教育奖(助)学金、见义勇为奖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5.临时社会救助及慰问金。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个人)
1.未按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不齐全的。
2.不配合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
3.因赌博、吸毒等行为导致家庭困难,尚未改正的。
4.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镇住房保障家庭认定标准的及其他不符合城镇住房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
(五)城镇住房保障家庭成员自有住房、租住及借住住房面积的认定
1.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建筑面积以村(居)委会、社区实地调查出具的证明为准。
2.现居住在单位仓库、工棚、临时搭建、集体宿舍及租住公房,以相关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房屋证明为准,该房屋面积不纳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
3.家庭(人员)名下有D级危房或危房已拆除但未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信息注销的,该房屋面积不纳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渠道
盘州市城镇规划区内的住房保障家庭,从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社区进行申报;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从单位所在地村(居)委会、社区进行申报。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到村(居)委会、社区申报填写申请所需资料并交村(居)委会、社区进行审核;村(居)委会、社区在接到材料后5日内审核完成,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送交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并填写初审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各相关部门审批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并填写复核意见。将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个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给予登记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六、资料上报时间
各乡(镇、街道)每年分别在第一季度的3月1日前、第二季度的6月1日前、第三季度的9月1日前、第四季度的11月25日前将纸质版和可编辑电子档统一报送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联系人:廖娟,联系电话:3126615),逾期不报的将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七、工作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政策指导,补贴发放资料及资金复核,对保障家庭(个人)资料进行档案管理。
市民政局:负责申请家庭的收入及家庭贫困类别审核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监管、筹集、拨付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申请家庭的车辆登记信息。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申请家庭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申请家庭的工商登记信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信息。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人申报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对审核公示后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资料上报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八、工作要求
(一)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上季度已享受的家庭,若因家庭(人员)状况发生改变,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应及时退出保障,在享受补贴期间,家庭成员人数增加或减少的,需重新申请,并相应调整租赁补贴数额。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未如实申报并已骗取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取消其享受租赁补贴的资格,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对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坏的,取消其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的终身资格,并记录在案。
(三)申请人认真填报申请资料相关内容,填写规范、完整,填报信息要与所提供资料相符,填报不完整将不予申报。
(四)村(居)委会、社区,乡(镇、街道)审核需填写经办人姓名,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五)已作为家庭成员申请过的,不能作为主申请人再次申请。
九、纪律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核实底数,认真梳理,确实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做到应保尽保,落实好这项惠民政策。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对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审核工作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公开、公平、公正,若因审查把关不严,出现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行为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在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好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不依法依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发现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盘州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2.XXXX年盘州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人员名单公示汇总表
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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